1、附件 2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非行政许可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 0 一一年七月十三日B18400当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批准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当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批准(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6 年 12 月 26 日建设部令 156 号发布, 2007 年 5 月1 日施行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规定,地级市、县(县级市)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批准。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条件为:(一)发生了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二)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规定,广西区域内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六、申请材料(一)城市供水企业因水质不达标停止供水申请书;(二)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的检测报告;(三)申请停止供水报告(含停止供水原因、停止供水影响程度、停止供水时间、停水期间应急保障供应措施、
3、恢复正常供水的措施、恢复正常供水时间等内容);(四)提前 24 小时告知用水用户的工作方案。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确定。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自行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市、县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 2:申请书示范文本市城市供水企业因水质不达标停止供水申请表编 号 :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申 请 单 位(盖 章 )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水 质 不 达 标原 因停 供 时 间停 水 管
4、道位 置 及 口 径供 水 范 围 :降 压 范 围 :影 响 范 围估 计 影 响 的 居 民 用 户 数随申请表同时需提交的材料:(一式 3 份)1停水范围分布示意图(标出路名、管径等)2属供水设施(包括管道)造成水质不达标的,提供施工维修方案及说明。市城市供水企业因水质不达标停止供水申请表审批单编号: 申请单位 受理序号: 停水原因停水时间 年 月 日 时 月 日 时,共 小时。停水管道位置及口径影响范围 停水范围:降压范围: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意见年 月 日备 注 抄报:市(县)政府总值班室,城市供水主管局有关领导。B18500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5、、性质(一)名称: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 年 8 月 30 日建设部建城2004153 号发布的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十、对于进水水质、水量 发生重大变化
6、,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之后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备案。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
7、成污水处理系统关键设备停运。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规定,广西区域内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企业法人、组织。六、申请材料(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关键设备停运备案申请表;(二)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故的情况报告;(三)造成设备停运的程度、停运时间的报告;(四)设备维修方案。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自行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关键设备停运备案申请表编 号
8、 :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申请单位(盖章)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停运设备名称停运原因停运时间造成影响及范围随申请表需同时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1影响范围分布示意图(标出路名)2设备恢复方案及说明;3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及公告方式;B18600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同意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同意(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 年 8 月 30 日建设部建城2004153 号发布的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二、进一
9、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十、对于进水水质、水量 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