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食
2、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 络销 售) ”标注。餐饮 服 务 经 营 者 ,包 括 普 通 餐 饮 、中 央 厨 房 、集 体 用 餐 配 送单 位 。设 立 中 央 厨 房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在 主 体 业 态 后 以 括 号 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
3、(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十)其他类食品制售。(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
4、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四、五章相关要求。第六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 ,经申 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
5、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九条 食品经营企业(含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中央 厨 房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 服 务 食品 安 全 工 作 经 历 ,并 持 有 国 家 或 行 业 规 定 的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
6、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 制 度 、不 合 格 食 品 处 置 制 度 、食 品 安 全 突 发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从事制售类的食品
7、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并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申请人应当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第三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三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
8、应规定。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十四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 25 米以上距离。(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
9、,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四)与生活区分(隔)开。(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第十五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一)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三
10、)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洗和保养。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过程需要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当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三)散装食品运输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 5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 60以上。第十七条 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
11、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第十八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第十九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放 置 自 动 售 货 设 备 的 地 点 应 当 具 备 符 合 食 品
12、贮 存 的 必 要 条 件 。第二十条 利用 冷 冻 (藏 )仓 库 (柜 )从 事 食 品 销 售 的 ,应 当 符合 下 列 要 求 :(一)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库房应当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等措施。(二)应当具备货架、托板等设备设施,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设备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用品。(三)应当有温度自动调节和显示装置。冷藏库(柜)温度保持在-25 ;冷冻库 (柜)温度保持在-18 以下。(四)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冷冻食品应按类别分区域放置,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
13、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冷库内产品堆放应稳固、整齐、适量,遵守“先进先出 ”原则。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第二十二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第二十三条 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展示图,展示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14、公示的具体位置。第二十四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设置与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六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第二十七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
15、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第二十八条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第二十九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 应 有 温 度 的 功 能 ;配 备 无 毒 、清 洁 的 容 器 、售 货 工 具 夹 取 及 售卖 。第三十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三十一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第三十二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十三条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十四条 申请销售进口散装食品的,还应当提交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