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财 政 厅二 一 三 年 四 月2 2目 录第一章 总则 .5第二章 治理方案编制及评审 .6第三章 保证金缴存 .13第四章 治理与验收 .16第五章 监督管理 .19第六章 法律责任 .21第七章 附则 .233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与水气矿产等各类矿产资源,都应当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
2、、矿山土地复垦。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分期治理方案,是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期内,为分阶段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每 3 年一个治理分期提交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本细则所称闭坑治理方案,是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或关闭之前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治理及土地复垦而提交的本矿山最后一个分期治理方案。第五条 采矿权人是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要求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简称治理方案)、缴存和使用保证金,同时与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责任。第六条 矿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4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二章 治理方案编制及评审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由具有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要求的单位,依据经采矿权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相应矿山开采设计与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治理方案。第八条 自治区、盟市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含首期分期治理方案。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4、。第九条 矿山剩余服 务年限在 3 年以上的,每个治理分期到期前,采矿权人应委托具有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编制下期分期治理方案, 分期治理方案按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编制。新设采矿权的矿山原则上依采矿许可证颁发日期做为治理分期起算时间;原办法实施前(2008 年 8 月 1 日前)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以原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做为治理分期起算时间。第十条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治理方案,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一) 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资质要求从5其规定;(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及其以上资质,土地复垦专篇编写资质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办发201075 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三)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丙级及其以上资质,土地复垦专篇编写资质按通知执行。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第十一条 主要编 制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自治区及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第十二条 采矿权 人提交分期治理方案,由符合以下资质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6、: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资质参照治理方案要求执行,土地复垦专篇编写资质按通知执行。由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或符合通知要求的土地复垦资质(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内容及闭坑治理的除外)。6生产规模为小型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或符合通知要求的土地复垦资质(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内容及闭坑治理的除外)。第十三条 自治区、盟市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方案及分
7、期治理方案的评审备案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 治理方案的评审从其规定,到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期治理方案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专家库中,根据评审需要分专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专家数量应符合规定要求,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或中型的 5 名,大型 7 名。专家组成员应符合回避制度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专家和评审单位的评审事务。第十五条 治理方案评审、备案程序:(一)评审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向盟市负责评审的单位申报治理方案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8、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申报7表(附件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正文、附图、附表);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附件 2); 4、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5、矿业权人及编制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真实可靠性承诺书(附件 3);6、治理方案编制合同或委托书;7、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8、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土地利用现状图;10、公众参与相关资料;11、相关地区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资料;12、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踏勘证明文件;1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符合受理要求的,2 日内受理。不
9、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盟市负责评审的单位对符合受理要求的治理方案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填写署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 4)及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8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附件 5),专家组长代专家组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附件 6。以下简称评审表),评审单位填写评审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评审单位应对评审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建立评审资料档案。建立编制单位、主要编写人(项目负责人及前两名编写人)、评审专家执业信誉档案(附件 7)。(二)备案完成评审并
10、修改完成后,评审单位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表(附件 8)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或评审专用章,一并送交评审申报人(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由评审申报人向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不符合要求的,5 日内书面通知申报人,说明理由。治理方案备案申报材料,除包括送评审的资料外,申报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评审单位并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称/职务、本人 签名);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及其专
11、家评分汇总表。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9表;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主要工程量统计表(附件 9);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分期治理方案的评审备案可参照上述要求适当简化。具体办法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求实的原则,对治理方案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专家组长代专家
12、组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专家组成员签字认可。第十八条 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方案申报人矿业权依据是否合法有效;(二)编制单位、编写人是否符合资质、资格规定要求;(三)治理方案格式、内容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土地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目标、10任务是否合理,监测与治理、复垦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六)经费估算依据是否正确,分期费用、总费用估算是否合理、明确,估算结果是否可靠;(七)其他应当评审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规范、规定要求。第十九条 在评审过 程中,评审专家
13、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调查时,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第二十条 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备案资料齐全性进行检查,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备案过程中,审核人及有关领导应在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审查责任表(附件 10)签署意见,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是否同意予以备案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专用章。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一)评审程序是否合理;(二)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三)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四)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即具有经专家组长复核签名的评审意见修改说明资料;(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第二十一条 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对所承担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