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1目 录1、区发改局(2) 11、区城管局(45)2、区住建局(8) 12、区文化局(54)3、区教育局(13) 13、区卫生局(60)4、区民政局(14) 14、区计生局(65)5、区司法局(18) 15、区人防办(68)6、区财政局(19) 16、区体育局(69)7、区人社局(22) 17、区档案局(71)8、区安监局(30) 18、区民宗局(72)9、区投促局(34) 19、区市场局(74)10、区环保局(36)20、区编办(84)2区发改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6 项)项目名称序号项目 子项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1企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国务院决定】国
2、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 年 7 月 16 日发200420 号)第二部分(三)“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07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 77 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3、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
4、14 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423 号)企业3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项目 子项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 年 7 月 16 日发200420 号)第二部分(二)“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07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 77 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5、。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 年 2 月 1
6、1 日国务院令第 346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规章】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1 年修订(2011 年 12 月 24 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 12 号令)【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12 号)【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
7、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 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423 号)企业4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项目 子项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法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 2007 年 10 月 28 日 主 席 令 第 77 号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实 行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制 度 。 不 符 合 强 制 性 节 能 标 准 的 项 目 , 依 法 负 责项 目 审 批 或 者 核 准 的 机 关 不 得 批 准 或 者 核 准 建 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8、2011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 年 9 月 17 日国家发改委20106 号令)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9、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111 号)第八条 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或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313 号)【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目录的通知(宁发改法规字2013558 号)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5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项目 子项4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 年 7 月 16 日发200420 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
10、004 年本)“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 号)第四部分(十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
11、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行政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 年 2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346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法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12、 节 约 能 源 法 ( 2007 年 10 月 28 日 主 席 令 第 77 号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实 行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制 度 。 不 符 合 强 制 性 节 能 标 准 的 项 目 , 依 法 负 责项 目 审 批 或 者 核 准 的 机 关 不 得 批 准 或 者 核 准 建 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
13、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 号)【规范性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01 号第二部分(三)“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由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对投资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规范性文件】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234号)附件十项综合改革近期重点任务
14、总体方案第一部分“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经济管理放权的重点(2)向区县下放 5000 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权;向园区下放 1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权。”外资企业6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项目 子项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 年 7 月 16 日发200420 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
15、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 年 9 月 15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9 号)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规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国家发改委 2011 年 9 号令)【规章】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1 年修订(2011 年 12 月 24 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 12 号令)【规范性文件】江
16、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 号)第十条第五项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以及拟投资建设项目的类别向相应的核准机关申报项目:(五)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县(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可直接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等
17、3 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86号)【规范性文件】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234号)附件十项综合改革近期重点任务总体方案第一部分“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经济管理放权的重点:(1)向区县(园区)全面下放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权限。市职能部门除审核转报由省级部门及省级以上部门备案、审批的项目和企业上市、融资等特殊需要以及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市级备案的项目外,不再受理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2)向区县下放 5000 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权;向园区下放 1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权。(3)委托区县(园区)行使以下权限:鼓励
18、类、允许类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不含需经商务部及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批事项),以及单次增资额在 1 亿美元以下的增资事项;原批准设立的上述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及解除、受托经营管理、减资、合并或分立、提前解散、变更企业性质为内资企业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法定地址等)、经营地址(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的除外)变更等非实质性变更事项的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内资企业7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项目 子项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监事会成员变更等非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备案。8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
19、据 审批对象 备注项目 子项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邀请招标以及不进行招标的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
20、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
21、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9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4 项)项目名称序号项目 子项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 2007 年 10 月 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2、【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 年 3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 年 9 月 26 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建设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建筑:(一)无需划拨用地的;(二)不属于现有或者规划主干道两侧五十米以内区域的;(三)位于城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园林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公路、铁路、火车站、广场、码头等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