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 蒙 古 自 治 区地 质 勘 查 基 金 项 目 管 理 办 法二 一 二 年 三 月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 .1第 二 章 项 目 管 理 职 责 .2第 三 章 项 目 采 集 立 项 论 证 与 计 划 任 务 下 达 .4第 四 章 设 计 编 制 与 审 查 .6第 五 章 设 计 变 更 、 项 目 中 止 与 报 告 制 度 .6第 六 章 项 目 质 量 管 理 与 野 外 验 收 .8第 八 章 成 果 报 告 编 写 与 审 查 .9第 九 章 资 料 汇 交 、 竣 工 决 算 与 成 果 管 理 .9第 十 章 探 矿 权 管 理 .10第 十 一 章 附 则 .
2、11附 录 1 项 目 立 项 申 请 编 写 要 求 .13附 录 2 项 目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书 、 任 务 书 格 式 .19附 录 3 项 目 设 计 、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及 探 矿 权 申 请 材 料 编 写 要 求 22附 录 4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项 目 设 计 审 查 要 求 .54附 录 5 项 目 变 更 ( 补 充 ) 设 计 与 工 作 报 告 编 写 要 求 .65附 录 6 野 外 质 量 检 查 要 求 .77附 录 7 项 目 野 外 验 收 要 求 .96附 录 8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项 目 成 果 报 告 编 写 与 审 查 要
3、求 .118附 录 9 资 料 汇 交 管 理 办 法 及 要 求 .134附 录 10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编 制 说 明 及 要 求 .142附 录 11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通 知 书 格 式 .1521内 蒙 古 自 治 区地 质 勘 查 基 金 项 目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效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保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内机编发200976 号)文件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
4、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全额出资和合作投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原则(一)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二)承担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三)项目承担单位或中标者不得将项目整体转包他人。(四)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六)项目实行质量分级管理。1、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简称三大局)对其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负主要责任。三大局分别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局系统承担项目的野外施工质量、野外验收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项目监管责任,保证所属各单位承担
5、项目的野外施工和原始资料的质量,监督项目资金依法合规使用。2、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监控部(简称质量监控部)负责对三大局以外各项目承担单位的野外施工、原始资料的质量以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3、基金中心全面负责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指导、监督、检查三大局质量监管机构和质量监控部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三大局和2质量监控部承担的质量监控项目进行抽查,处理解决项目质量监管争议,涉及重大争议的事项要及时上报,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交办的其它项目质量和资金管理工作。第四条 项目管理内容包括年度立项指南编制、项目采集、立项论证、立项计划编制、项目公
6、示、年度预算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管理,野外检查和验收,成果报告评审,资料管理,竣工决算,成果管理等。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第五条 基金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专项勘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地质勘查基金投资方向,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负责落实。(二)组织开展项目的采集、前期调研和立项论证工作。(三)编制年度立项计划,经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复后,向社会公示;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财政厅批复,下达任务书并签订合同。(四)组织开展项目设计审查、重大设计变更与项目终止审查、质量监督检查、成果验收等日常工作。(五)项
7、目技术、财务等相关工作的统计汇总。(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汇交成果资料;负责成果资料的接收、保管及相关资料收集、查询服务。(七)负责发布项目的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八)依法管理项目探矿权及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保障项目的找矿效果和投资收益。(九)承办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 三大局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参与编制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专项勘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项目指南要求,组织所属单位编制立项材料,形成初审意见书,统一申报。3(二)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并统一组织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书。(三)按照基金中心批复的项目设计
8、书及相关行业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包括施工质量、工作进度、资金使用、找矿效果)全面管理。同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研究,对项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四)提出项目设计重要变更事项,以及项目中止的初步意见。确定项目设计一般变更事项,并报基金中心备案。(五)组织所属单位承担项目的野外检查、验收和成果报告初审。及时向基金中心提供野外检查、验收总结与野外检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六)负责向基金中心报送项目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及时反映项目取得的最新成果和存在的重大问题。(七)接受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初审,报主管部门审批和审计。(八)
9、检查敦促所属单位及时汇交成果资料。第七条 质量监控部主要职责在基金中心业务指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任务书与设计书、勘查规范规程,开展对三大局以外其它承担单位的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施工;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配备的技术人员数量及构成是否能够保证项目完成,勘查设备、技术方法、工程外协是否规范,施工质量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查项目野外工作形成的全部原始资料和阶段性成果资料,并到野外进行实地核查和验证。对勘查工程未按设计时间进行的,要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作量按设计要求完成;
10、对不符合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的勘查行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二)检查项目经费是否按规定依法合规使用,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提出纠正整改意见。(三)按项目工作阶段或工作进度,向基金中心提交质量监控工作报告、4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野外检查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四)在基金中心统一组织下,参与项目设计及设计变更审查、项目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对野外检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完成基金中心交办的其他项目监管事宜。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编制项目设计书并进行初审;负责编制所承担项目探矿权的申报材料。(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足以保证项目完成的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组织项目具体实
11、施;负责项目技术、质量及经费管理。(三)及时编报项目工作报告以及财务统计报告。(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为野外检查、野外验收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和必要条件。(五)编制项目成果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负责成果报告内审(初审)工作。(六)汇交项目成果资料与规定的原始资料,保管规定保存的项目实物资料。(七)完成基金中心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项目采集立项论证与计划任务下达第九条 基金中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自治区地质勘查工作总体部署,组织编写 “内蒙古自治区年度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 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定后发布。第十条 新立项
12、目采用招标以及委托承担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续做项目、基础性项目成果中筛选的勘查项目以及前期投入工作确定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项目,一般采用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第十一条 项目采集基础性项目、重大项目、主要续做项目一般由基金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在认真分析、系统总结已有地质资料基础上选取,提出初选清单,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同意后,提交立项评审会论证。5三大局根据立项指南要求,组织所属单位编制立项申请材料,经初审后统一报基金中心。区内外其它地勘单位按照立项指南的要求,编写立项申报材料,经初审后上报基金中心。水文地质调查项目一般由盟(市)政府根据立项指南,结合本地实际提出项目清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自治
13、区地勘单位编写申报材料,盟(市)政府出具意见,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轻重缓急排出序次。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原则(一)需要办理勘查许可证的项目,立项申请区应无矿业权设置或无矿业权争议;(二)立项申请材料应在充分收集研究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并反映野外踏查成果;(三)申报材料编写单位要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四)续作项目一般由原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续作申请材料,可直接报基金中心;(五) “立项指南”和相关通知中确定的其它原则。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内容(一)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续作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申请表;(三)初审意见书;(四)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五)联合申报的项目,需提交合
14、作协议; (六)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七)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纸质文字一式五份、附图二份、电子文件二份,具体技术要求见附录 1。第十四条 项目受理基金中心按申报材料提交的先后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立项申请,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立项材料不予受理。6第十五条 项目论证基金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会议,会议采取封闭形式,专家采取回避制度,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库(简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评分制方式确定项目。编写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书并草拟任务书(格式见附录 2-1、2-2)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与公示基金中心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编制总结报告
15、和年度项目计划,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共同批复后,向社会公示。基金中心根据公示结果编制项目预算计划,经国土资源厅审核,报财政厅审定下达项目支出预算。第十七条 任务下达与签订合同基金中心根据财政计划下达任务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第四章 设计编制与审查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任务书后,按照任务书要求编写设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基金中心提交经初审合格的设计(纸质文字一式五份、附图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同时提交探矿权申请材料。项目设计编写要求与探矿权申请材料要求见附录 3。第十九条 设计书评审一般采取会审形式,基金中心根据项目涉及的专业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设计评审专家组(一般为
16、57 人) 。第二十条 设计评审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对设计质量进行等级评定。设计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设计审查要求见附录 4。承担单位对不合格的设计要重新编写,重新评审,重新评审通过的设计方可施工。第二十一条 设计提交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组的修改意见,完成设计修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基金中心认定归档(纸质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基金中心下达设计评审意见书。第五章 设计变更、项目中止与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变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可7以按照实际情况对设计做相应变更,项目设计变更的编写要求与格式见附录5。三大局主管的项目,一般设计变更由三大局批复。若
17、设计变更为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重大变更,由主管局提出变更意见,报基金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一)基础性项目:面积性工作超过设计面积三分之一的变更和物化探方法的变更。(二)煤田地质勘查项目:涉及施工方案整体调整和改变勘查手段。(三)非煤矿产勘查项目:勘查资金 5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设计变更,勘查资金小于 500 万元但涉及重型山地工程(钻探、平硐、竖井)的变更。(四)水文地质勘查项目:钻探工程的变更。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进入中止程序(中止程序见附录 5-4) 。(一)由于项目区人文、环境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二)因立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导致项目无法
18、继续实施的; (三)经地表工作发现无进一步工作价值,不宜继续开展工作的;(四)项目承担单位严重违反相关规范、规定,导致项目质量出现重大问题,且不按基金中心意见及时整改的;(五)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工期进行施工,故意拖延工期,导致项目施工严重滞后,且不按基金中心意见及时整改的;(六)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挪用资金,且不按基金中心意见及时整改的;(七)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时报送项目技术报告,瞒报成果、未经允许私自泄露项目成果,且不按基金中心意见及时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八)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转包、分包或外协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九)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行为的。第
19、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具体要求见附录 5-3。季报应在季度末月的25 日前报出;半年报与二季度报告合并编写,年报与四季度报告合并编写。8三大局承担的项目工作报告由三大局监管机构统一汇总报基金中心,各项目工作报告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其它单位承担的项目工作报告直接报基金中心。项目取得重要进展、成果或存在重大问题的,以不定期专报形式随时报告。第六章 项目质量管理与野外验收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质量和原始资料进行严格管理。项目组要对原始资料、数据等进行 100%的自检和互检,承担单位对项目组的抽检在
20、 30%以上,各项检查均应作好文字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接受质量监管机构对项目施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对质量监管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逐条落实。第二十六条 三大局监管机构与质量监控部负责对所管辖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野外检查,基金中心对三大局和质量监控部承担的质量监控项目进行抽查。野外质量检查要求见附录 6。第二十七条 野外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向三大局监管机构和基金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无野外工作量的项目进行室内资料数据验收。野外验收具体技术要求见附录 7。(一)三大局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三大局监管机构负责组织野外验收。验收前要向基金中心报送验收计划,基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参加。野外验收意见书应及时报基金中心备案(纸质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二)三大局以外其他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基金中心组织野外验收,邀请质量监控部相关人员参加。第二十八条 野外验收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抽取,实行回避制度,一般由3-5 人组成,且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第二十九条 野外验收应形成野外验收意见书,并评定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第三十条 野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专家组意见尽快组织力量补做工作,补做工作满足验收要求后,编写补充工作总结,提出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