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厅 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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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治区农牧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职权名称序号职权类型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 农作物 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 产 、经营、使用、管理等活 动,参照本法执行。草种生产许可【法律】中华人

2、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 产 、经营、使用、管理等活 动,参照本法执行。【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 年农业部令第 1 号修订)第十九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1 行政许可农作物种子(含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

3、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1.受理责任: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作物种子生产、 经营许 可申 请进行受理并公示。2.审查责任: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 意见。3.决定责任: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核准。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种子生产、 经营许 可证 ;将许可信息予以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种子生产、经营者

4、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的;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

5、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 责令辞职、建 议 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3.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6、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2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主要 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 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 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注册 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

7、院农业 、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 产 、经营、使用、管理等活 动,参照本法执行。草种经营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 产 、经营、使用、管理等活 动,参照本法执行【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 年农业部令第 1 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 种子法 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 杂交种子

8、及其亲本种子、常 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 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从事草种进 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3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 位或个人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 行政许可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第二次修正

9、)第四十四条 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考核合格。第四十五条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 检验员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考核合格。【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附件第 78 项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

10、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附件 1 第 27 项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 年农业部令第 1 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菌种检验员。菌种 检验员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菌种检验技术工作 3 年以上;(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组织

11、申请人参加考核,提交审查意见和考核结果。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和考核结果,作出行政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信息公开,报农业部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能力、检验员进 行 审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格考核评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 书面说明不受理

12、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资格考核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 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6.考核中泄露或者暗示考试考评内容的;包庇、 纵容或者协助应试者作弊的;偷换、涂改试卷、答卷和应试 者成绩的;其他违纪行为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8.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

13、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 责令辞职、建 议 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合格。【部

14、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3 年农业部令第 5 号修正)第二条 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 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徇私舞弊的;9.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

15、担方式。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第 79 项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 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 年农业部令第 1 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草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组织 申请人参加考核,提交审查意见和考核结

16、果。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和考核结果,作出行政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证,信息公开,报农业部 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能力、检验员进 行 审查,依法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格考核评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 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资格考核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17、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 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

18、职反省或 责令辞职、建 议 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5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考核中泄露或者暗示考试考评内容的;包庇、 纵容或者协助应试者作弊的;偷换、涂改试卷、答卷和应试 者成绩的;其他违纪行为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8.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9.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究;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19、;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第 79 项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 评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 80 项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 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 年农业部令第 49 号公布, 2013 年农业部令第 5 号修订)第四条 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该机构登记或者注册

20、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管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组织 申请人参加考核,提交审查意见和考核结果。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和考核结果,作出行政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证,信息公开,报农业部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格考核评定

21、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 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资格考核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 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2、;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6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期和不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能力、检验员进 行 审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6.考核中泄露或者暗示考试考评内容的;包庇、 纵容或者协助应试者作弊的;偷换、涂改试卷、答卷和应试 者成绩的;其他违纪行为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8.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9.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

23、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 责令辞职、建 议 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草种质量检验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第 81 项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 年农业部令第 1 号修订)第三十

24、九条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 3 年以上;(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组织 申请人参加考核,提交审查意见和考核结果。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和考核结果,作出行政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草种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信息公开,报农业 部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

25、施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格考核评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 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资格考核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 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

26、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7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能力、检验员进 行 审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6.考核中泄露或者暗示考试考评内容的;包庇、 纵容或者协助应试者作弊的;偷换、涂改试卷、答卷和应试 者成绩的;其他违纪行为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

27、果的;8.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9.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 责令辞职、建 议 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 行政许可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法律】中华人

28、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2 号发布,2004 年农业 部令第 38 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 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 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

29、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 肥料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肥料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肥料登记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未 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肥料登记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肥料登记批准决定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

30、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8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临时/正式登记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对质 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

31、肥料登 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擅自降低标准进行肥料登记审批的;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肥料登记审批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7.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8.办理审批、实施 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 责令辞职、建 议 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

32、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4 行政许可 农药广告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2 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 疗 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应当在发 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 发布。【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26 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农

33、药,禁止刊登、播放、设 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审查,七日内做出初 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农业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药广告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 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药广告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4.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农药广告审查表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农业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 级 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 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

35、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9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第 52 号)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25 项 农药 广告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广告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 农药广告审查表和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 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药广告审批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

36、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7.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8.办理审批、实施 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 责令辞职、建 议 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 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5 行政许可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含草原固

37、沙野生植物)许可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国务院令第 204 号)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 须经 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 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 采集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38、 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加 强监督检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39、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 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

40、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10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 购国家一 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 须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第 2

41、9 项 将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 )行政主管部 门。【部门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 5 号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定应履行的责任。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办理许可、实施 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2、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 责令辞职、建 议 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在草原上采集国家野生保护植物(含草种种质资源【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 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6 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草原上采集国家野生保护植物以及草种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人工栽培、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草原野生保护植物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 见。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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