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心区分部张安民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培训(一)张安民人才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章 法律的基本理论第二章 人才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第三章 人才市场服务法律制度第四章 人才智力交流法律制度第五章 人才管理基本制度第六章 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第七章 人事争议的诉讼制度第一章 法律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法律关系第三节 法律效力与法律作用第四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五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三个概念需要理解 : 国家专门机关 -国家强制力 - 行为规范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政机关
2、 党群系统 政协 /民主党派 )二、法的特征(一)法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而不是通过对人的思想来调整的社会规范区别于:道德规范 :通过对思想的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 :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法律调整的主体: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方式:允许做哪些行为、禁止做那些行为、必须做哪些行为。对应的行为模式以授权、禁止和命令法的概括性:是 指法的调整对象是某一类的人和事 ,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别人和事。 同等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而不是仅适用一次。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区别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文件。如:判决书 逮捕证 结婚证 通缉令等法律文件
3、。仅适用一次,仅适用特定人。尽管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但他们不是法本身。(二)法是具有 国家意志性 的社会规范A: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的社会规范所谓制定:成文法 -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所谓认可:不成文法,习惯法,所谓解释: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所进行的阐释。如:司法解释B: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有组织的暴力。没有强制力做后盾就难以贯彻执行。 (三) 法是以 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禁止、命令的形式规定了哪些行为可以做 ,哪些行为禁止做 ,哪些行为必须做。 可以做的行为 -权利 禁止做和必须做的行为 -义务 道德规范 的遵守和履行需要依靠 -社会舆论、习惯、信念、传统、教育等非国家强制手段来保证,与法律权利义务有本质区别。第二节 法律关系一、概念与分类:概念 :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特征 (简单介绍)1、前提:必须经过法律规范的调整2、内容: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意志性:体现国家的意志性4、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