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邮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七月重要提示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2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4】215 号文核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2、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3、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目 录一、前 言 .1二、释 义 .2三、基金管理人 .6四、基金托管人 .17五、相关服务
4、机构 .20六、基金的份额分类 .37七、基金的募集 .38八、基金备案 .40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十、基金的投资 .49十一、基金的财产 .59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0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64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66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9十七、风险揭示 .7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0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6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二十四、备查文件 .1181一、前 言中邮货币市场
5、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7、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2二、释 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货币市场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
8、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颁布、同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第 91 号令公布、同年 6 月 1 日起
9、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
10、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3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1、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11、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12、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13、申请的开放日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5、 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14、的行为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15、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43、元:指人民币元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4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4
16、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5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50、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51、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17、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名 称:中邮
18、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法定代表人:曹均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总 计 100%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联系人:李晓蕾(二)主要人员情况1. 董事会成员曹均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
19、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克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7王洪亮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
20、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现担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志名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现担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马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
21、、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金昌雪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学任教、赴日本埼玉大学研究生院进修) ;日本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职员、代表;日本三井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 年 3 月至今,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王忠林先生,董事,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
22、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信访办主任;2009年 3 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刘桓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 年至 1982 年,就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期间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任职局长助理。戴昌久先生,董事,法学硕士。曾在财政部条法司工作(1993 年美国波士顿大学访问学者) ;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1996 年 2 月至今,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 支部书记) 。期间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预算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