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鹰潭市人社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实施 权种序号单位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市人 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社局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2、;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360600RS-CF-001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
3、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市本级注册单位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
4、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人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局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60600RS-CF-002对用人单位未
5、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本级注册单位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
6、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0600RS-CF-003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满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
7、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本级注册单位市人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360600RS-CF-004社局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
8、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于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本级注册单位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60600RS-CF-005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处罚处罚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
9、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本级注册单位360600RS-CF-006 市人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0、,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市本级注册单位社局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5 号)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 1000 元以上 5000
11、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5 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12、款。”360600RS-CF-007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处罚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本级注册单位360600RS-CF-008 市人
13、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本级注册单位社局 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4、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15、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360600RS-CF-009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16、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本级注册单位市人 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于罚款。”社局 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七十四条
17、:“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360600RS-CF-010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6 年 4 月 18 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 年 11 月 26 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资料费等费用或者向已招用的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责令其退还劳动者
18、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前款所列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本级注册单位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人 行政就业服务
19、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
20、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360600RS-CF-011社局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及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处罚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及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
21、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本级注册单位费的处罚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
22、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人 行政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360600RS-CF-012社局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处罚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3、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本级注册单位行政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5 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360600RS-CF-013对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处罚处罚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本级注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