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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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1 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2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9 年 1 月 29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75 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 号)第10 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3 受理对象公民4 申请材料4.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4.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3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4 与法律服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5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4.6 申请人住所地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格检查表4.7 申请跨行政区域(市、县、区)执业的,提供执业地的居住租房协议、公安派出所的暂住证明4.8 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伙人和其他占编人员辞去公职的,须提供辞职证明和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证明、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4.9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复印件4.10 市司法局基层处出具的相关证明4.11 申请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5 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6

3、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7 办理流程社会公示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不属本单位办理申请材料不全,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合格,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核准不予许可出具书面说明,核准的出具核准告知书。制作核准文书送达网络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变更、注销许可1 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变更、注销许可。2 设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 年发布的司法部 59 号令第 6 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河北省司法厅200259 号文件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核准登记年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4、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核准登记、年检管理工作3 受理对象基层法律服务所4 申请材料4.1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4.2 章程;4.3 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4.4 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4.5 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5 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7 办理流程行政许可申请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告知当事人补正退还申请村料不予受理审查视情况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招投标、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提出许可决定意见审批送达申请人 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定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查1 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查。2 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司

5、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八条3 受理对象个人司法鉴定所4 申请材料4.1 申请表; 4.2 章程;4.3 资产证明;4.4 6 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4.5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5 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7 办理流程行政许可申请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告知当事人补正退还申请村料不予受理审查视情况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招投标、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提出许可决定意见审批送达申请人 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定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1 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6、变更、注销许可。2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 年 5 月 15 日主席令第 67 号,2012 年 10 月 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

7、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3 受理对象公民、律师事务所4 申请材料4.1 申请书4.2 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4.3 设立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明、保证书等;4.4 资金证明;5 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7 办理流程行政许可申请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告知当事人补正退还申请村料不予受理审查视情况进行

8、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招投标、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提出许可决定意见审批送达申请人 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定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1 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2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 年 5 月 15 日主席令第 67 号,2012 年 10 月 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

9、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3 受理对象公民4 申请材料4.1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4.2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4.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5 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7 办理流程社会公示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不属本单位办理申请材料不全,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合格,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核准不予许可出具书面说明,核准的出具核准告知书。制作核准文书送达网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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