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嘉祥县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一、嘉祥县发改局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县发改局负责核准备案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项目法人1.项目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2.企业是否存在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行为。3.项目建设情况,是否存在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
2、设的情况。4.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遵守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 年第 2 号令)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城乡规划、国土(海洋)资源、环
3、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 3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项目数的30%。通过
4、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2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督县发改局负责审查或备案的能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编制、实施和运行管理单位1、建设方案中节能要求落实情况。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5、设备能效落实情况。6、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 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2.固定资产投资
5、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44 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
6、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 3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比例不少于总项目数的30%。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3 3省市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市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
7、单位、参建单位、承担后期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和稽查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1.是否依法办理项目法定的申报审批手续;是否按照法定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和范围开展招投标。2.是否依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度等控制措施3.是否建立投资概算控制、资金筹措和使用、预算执行以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等。4.是否按照程序组织项目竣工、资产清理移交以及项目文件归档等。5.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6.开展项目后评价的具体指标和方案,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职业行为要求。7.后评价
8、报告关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差距、原因及教训。8、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办发200054 号)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
9、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 3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项目数的30%。通过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向社会公示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4 招投标核准手续检查按规定需要进行办理公开招投标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2.项目选址、用地、环评等资料和批复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编制是否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4.项目招投标方
10、式、组织形式是否合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申报文件。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 12 月国务院令第 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山东省实施办法 (2005 年 7 月通过)第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 3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
11、比例不低于总项目数的30%。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4 5省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试验中心)监督管理山东省发改委认定的山东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济宁市发改委认定的济宁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情况,含其研究投入、试验设施、科研人员、任务目标、运行机制、课题研究、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山东省工程实
12、验室资格:(一)连续两次评价低于 65 分,或评价低于 60 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等行为。(六)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 3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项目数的30%。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二、嘉祥县经信局1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经营行政处罚企业或个人 成品油市场经营情况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第五章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
13、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实地核查、书式检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结果由经信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三、嘉祥县教体局1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年检全县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条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办学效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
14、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2016 年国务院 81 号文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章第二十八条: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第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自查、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相结合定向抽查每年1 次,抽查比例 100%抽查结果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嘉祥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5 2 对校车使用的检查 取得使用许可的校车 校车和驾驶人的相关材料证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山东省校车安全
15、管理办法全文 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定向抽查每年1 次,抽查比例 100%抽查结果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嘉祥教育网向社会公布3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检查全县教育机构和学校对违规举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或者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视情节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违反
16、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现场检查定向抽查每年1 次,抽查比例 100%无4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 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学校安全工作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全文3.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定向抽查每年2 次,抽查比例 50%抽查结果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嘉祥教育网向社会公布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四、嘉祥县科技局 6 1 专利执法信息公示 销售流通领域 销售的产品和包装是否存在假冒专利行为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
17、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一)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 销售第(一) 项所述产品;(三)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 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
18、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2.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3、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
19、采取下列改正措施:定期、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 3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3%;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查处结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7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1 专利执法信息公示 销售流通领域 销售的产品和包装是否存在假冒专利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
20、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4、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
21、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 3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3%;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查处结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五、嘉祥县民宗局1宗教活动场所遵纪守法情况经核准进行改建、扩建或新建建筑物以及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宗教活动场所。1、是否按照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扩建或新建建筑物。2、是 否 按 许 可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进行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筹 备 设 立 、
22、合并 、 分 立 或 者 终 止 变 更 登 记 内容 。3、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实地核查、书式检查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10%抽查结果由县民宗局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1 8 2县级宗教团体遵纪守法情况经批准成立的县级宗教团体1、是否按照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县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或注销。2、县级宗教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3、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实地核查、书式检查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1%抽查结果由县民宗局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2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9
24、3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情况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含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及与其相关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1、前期准备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通知下达、排查摸底、活动方案。2、备案基本程序。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不予备案、注销备案等程序的执行情况,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否符合备案程序。3、备案完成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完成时间、备案材料是否完整。4、备案后活动情况。检查宗教教职人员是否根据备案要求依法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 20 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未
25、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第九条 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
26、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 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销备案: (一)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同意的;(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
27、(三)未办理离任财务审查的。实地核查、书式检查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结果由县民宗局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3 10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六、嘉祥县公安局1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检查各类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旅馆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是否如实登记并上传旅客信息、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等;废旧金属收购单位是否存在收赃、销赃行为,是否如实登记生产性废旧金属来源及出售人身份信息。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
28、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3.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实地检查 每月 1 次,每次 30% 通过县公安局网站公示2 消防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情况;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情况;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1.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29、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12 年 7 月公安部令第 120 号)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地检查 每月 1 次,每次 30% 通过县公安局网站公示3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全县民爆物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实地核查全部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1 次通过县公安局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