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部门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 经济 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 标和政策建议。受 县政府委托向 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 预测预警和信息引 导的责任,研究宏观调控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搞好 总量平衡, 综合协调经济 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四)负责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订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提出多渠道融 资的政策建议, 综合 协调财政、金融、价格和 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保证全县 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 实施。(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 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协调 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 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 接。(六)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 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 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县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
3、务价格, 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 务价格,承担行政事 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价格 监督检查、价格成本 调查监审 、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七)负责全县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 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 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 总量平衡和 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 目实施。 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 目稽察。(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 政策, 负责协调第一
4、、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 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 拟订重大 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县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协调 推进全县重大技术装备推广 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现 代物流业发展战略、 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 战略、 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县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 (九)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 负责 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十)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 组
5、织拟订 社会发展战略、 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 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 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 。研究提出促 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 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 社会事业发展和政策中的重大 问题及政策。(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 全县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县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 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 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组- 2 -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
6、和政策措施。(十二)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 县招标投标工作, 对国家和省、市、县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规划、 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有关工作。(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内外贸易、 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 针 和政策,研究拟订我县内外贸易、经济合作的相关政策、政府规章以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十六)承担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培育发展城 乡市场,推 进流通
7、产业结构调 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十七)贯彻落实国家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 场垄 断、地区封 锁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 场体系;检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的调 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十八)拟订全县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业的规范性文件及市场发展规划;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意见;负责茧丝绸协调和拍卖 、典当等特种行 业的监督管理。(十九)依法初审全县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 别规 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二十)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
8、办法、 进出口商品目 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外贸进出口年度、中 长期规划和 发展战略;根据外经贸形势变化分析我县进出口情况,提出我 县出口产品结构调整的 对策措施。(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对 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 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负责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的申报管理工作。(二十二)组织协调反倾销、反 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 进出口公平 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 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 导协调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9、的应诉及相关工作。(二十三)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贯彻国家国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监督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依法初审县内企 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和带料加工贸易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县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工作;负责国内友好城市的缔结、信息交流、资料共享和日常联系工作。(二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对港澳台地区的经贸政策、 贸易中 长期规划及管理章程;指导全县的经贸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有关经贸机构开展经贸合作。(二十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 、组织实施全县在境内外举办 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商务活动。(二十六)
10、负责全县内外贸易、招商引 资和经济合作新闻发 布、宣 传工作,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调查研究,收集信息,统计分析,向县政府提供对外开放的决策依据。(二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 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一)与县发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卫计局负责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 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 拟订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夹江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配合县深化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县发改局负责研究提出县- 3 -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 规划,提出人口与 经济、社会、资源、 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 发展的政策建议。(二)煤炭、电力行业管理职责 的分工。
11、 县发改局承担全县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规划。县经信局负责电力行业 管理工作,起草 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 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县安监局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及相关政策并 组织实施,承担煤炭日常生产安全监管职责。- 4 -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4项)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责任主体 商贸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 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12、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外资法律法 规和政策,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 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 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13、,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1-2. 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一)申 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 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2001年3月15日)第三条第一款:“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 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 2000年10月31日)第五条:“申请设立合
14、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 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企业法(主席令第41号, 2000年10月31日)第六条:“设立外资企 业的申请,由国 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 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1(四)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 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 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
15、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 经贸部门审批、 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 类项 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 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 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 、许可证。法律、行- 5 -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2000年7月 25日)第九条第一款:“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
16、向被投资 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 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1、依照第七条 规定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应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 资公司所在地为 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1 、依照第七条 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3、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4、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 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
17、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正)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 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5-
18、2中外合问题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发布)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5-4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 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 批准后, 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19、;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6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3-5652062- 7 -序 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实施
20、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第二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 实行审批制,区 别不同情况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第八条: “本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 门核准,属技 术改造类的由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固定资产投资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 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 说明、解 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
22、息。”1-2.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初 审)的范围;(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四)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 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书面通知应 当加盖项目核准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 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 项目申报单位出
23、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编号的书面受理通知 书, 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受理通知书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2.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二)符合 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条件;(三)符合国家宏 观调控政策;(四)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六)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8 -1.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
24、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初审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意见 、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 询评估、征求意 见和专家评议 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3-2.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 时抄送同级行 业管理、城 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 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 报单位出具
25、不予核准决定 书, 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和下 级核准机关。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 许可证件,或者加 贴标签 、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3.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 划、 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加强对企 业投资项目
26、的稽察和监管,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5-1.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已 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 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 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5-2.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 ,相 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
27、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 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核准投 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3)5661337- 9 -序 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第二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 审批制,区 别不同情况实
28、行核准制和 备案制。其中,政府 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第八条: “本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 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 门核准”。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固定资产投资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外商投资项目许可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29、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 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
30、理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四)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项目申报材料 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 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 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 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书面通知 应当加盖项目核准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项目申 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编号
31、的书面受理通知书,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受理通知书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 程和结果。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部地区外商投 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及准入标准;(三)合理开 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 10 -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 业管理、城 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
32、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 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 项目申 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4-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 产监管等部门, 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
33、的横向互通制度,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 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4-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联合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 外商投资项目可查询、可 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5-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 告、受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 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 应责 任。”5-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
34、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 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 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 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3)566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