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体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经济体制、能源发展和改革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本系统、本部 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 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 优化、能源 发展、价格 总 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
2、究宏观调控重大问题 并提出政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 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开发区的指导、 协调 和审核转报等工作。 (四)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能源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负责全 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 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多渠道融 资的政策建 议, 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能源和产业政策等 经济杠杆,保证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 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 搞好重要专项经济
3、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 试点 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贯彻实施国家、省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拟订年度价格 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 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 务价格, 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 业 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 价格 监测、价格 认证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 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 审批、核准、备 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
4、外)和资源开 发利用、外 资、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 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 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组织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 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2(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 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 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 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 接农村 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市重大 生产力合理布局,协调推进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 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 重大政策。 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 展
5、、产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和重 大政策,指导全市自主 创新体系建设发展。 (九)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 划并协调规划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拟订 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规划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 策, 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十)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市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制重要农产 品、工 业品和原材料进 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等重要物资和 商品的市 级储备工作,拟订重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 的总体 布局和发展规划。(十一)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 织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和年
6、度计划,参与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 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发 展。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 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及政 策。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 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 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 保产业和清洁生 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 策措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与广
7、安相关的特殊类型地区经济 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 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 定、 协调发展。 (十四)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对国家、 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 查。 (十五)负责与省铁建办、省地方铁路局等部门的工作衔接, 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全市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建 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协同做好全市铁路建 设规划及年度计 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3(十六)负责与省能源局的工作衔接,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 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市能源发展 规划,申 报安排相关项目 资金。 (十七)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
8、济动员与装备动员规划、计划, 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 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八)承担市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市重大项目领导 小组、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九)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1与市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粮食局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重要粮 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全市粮食流通体 制改革方案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由市发展改革 委审核后报市政府。(2)市粮食局拟订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动用
9、建议由市发展 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2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 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省、市出 资的工业(含 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 的初步设计、开工 报告分别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务 、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审查、 审批。各类房屋建筑 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 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 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 进度, 项目建设施工中的 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市住房城乡
10、规划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 省、市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市住房城乡规 划建 设局参加。3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 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 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煤炭由市发展 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 政策。(2)外商投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拟 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 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 资项目进 行核准,市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及合同、章程等进行
11、核准。4(3)境外投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境 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市商务局按照规 定权限负责对市内企业在 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4)并购安全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和商务厅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2-1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依据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棉花经营 者从事棉花加工 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取得资格认定。”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12、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9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资5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川府发 201480 号)的 “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 7 项规 定:“ 棉花加工 资格认定”事项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责任主体 财贸外经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13、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包括政府网站)公示。各资格认定机关应当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公示”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 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在接收到申请
14、者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 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 请者并注明理由。”。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5.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决定受理申请的,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安排资格认定机关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当地棉花协会的意见,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6.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作出授予棉花加工资格决定的,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 对审查后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6明理由。”7.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企业的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8.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办理有关资格证书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9.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每年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 实
16、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10.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效果等进行评估,依法需要调整时应当及时调整”。1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1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 应当作出是否予以延续的决定。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1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资格
17、证书如灭失,棉花加工企业应在 3 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确定该资格证书已无效,并向社会公布。需要补办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予以补办”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327372-2序号 27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
18、4 20 号)第二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 2015 年本)的通知(川府发 201526 号)第八条:“本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责任主体 固定资产投资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之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
19、之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之(不予许可的书面告之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20、形式审查:(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四)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项目申 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书面通知应当加盖项目核准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编号的书 面受理通知书, 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受理通知书8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
21、过程和结果。 ”3.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条件;(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六)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 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初审决定的,经 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22、 个工作日,并应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项 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意见、 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和专家评议 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5.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 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核准机关。”6.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
23、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 检验、检测、 检疫印章。”7.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8.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 、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 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加 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9.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
24、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 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910.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25、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327372-3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 号)第二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 2015 年本)的通知(川府发 201526 号)第八条:“本
26、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根据现行 审批权限,外商投 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责任主体 财贸外经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0责任事项
27、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方面 进行形式审查:(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四)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项目申 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28、,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书面通知应当加盖项目核准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编号的书 面受理通知书, 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受理通知书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 程和结果。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
29、了资源;(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 应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 资源、环境保 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