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 .1第二部分 释义 .3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22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29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43第十三部分 基
2、金的财产 .50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51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6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59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9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0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0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1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3、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
4、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5、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以基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7、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8、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4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
10、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6、
1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5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1、工作日:
12、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34、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含两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存续期间,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除外。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两年后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相应顺延。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或赎回本基金35、开放日:指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期间,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6
1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7、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6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14、行为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4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 B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内开通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15、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6、 10%的情形47、元:指人民币元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7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54、不可抗力:
17、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8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含两年)的期间内封闭式运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除外) ,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八、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