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权责清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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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岢岚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权责清单表行政处罚 252 项职权名称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备注1行政处罚1200-B-00100-140929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建 筑 法 第 六十 五 条 ;建 设工 程 质 量 管 理条 例 第 五 十 四条1.立 案 责 任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予 以 审 查 ,决 定是 否 立 案 。2.调 查 责 任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立 案 的 案 件 ,按

2、照 法 定 程 序 和 内 容 要 求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执 法 人员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调 查 时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3.审 查 责 任 :审 理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适 用 、处 罚 是否 合 法 适 当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4.告 知 责 任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罚 告 知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告 知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陈 述 、申 辩 等 权 利 。符 合 听 证 规 定 的 ,制

3、 作 行 政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听 证 的 权 利 。5.决 定 责 任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罚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和 处 罚 依 据 、行 政 处 罚的 履 行 方 式 和 期 限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复 议 和 诉 讼的 权 利 。6.送 达 责 任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当 事 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4.建设行政处罚程

4、序暂行规定(1999 年建设部令第 66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5.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 十 九 、二 十 一 、二 十 三 、二 十 八 条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年人社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七十四、八十三、八十五、九十四、九十五、一百、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一条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政管理所岢岚县住建局1理单位的7.执 行 责 任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代 收 罚 没款 、执 行 吊 销 、降 低 、撤 销 资 质

5、 或 职 业 资 格 等 行 政处 罚 。当 事 人 拒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按 照 法定 程 序 催 告 后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8.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2行政处罚1200-B-00200-140929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建 筑 法 第 六十 五 条 ; 建 设工 程 质 量 管 理条 例 第 五 十五 条1.立 案 责 任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予 以 审 查 ,决 定是 否 立 案 。2.调 查 责 任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6、 门 对 立 案 的 案 件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内 容 要 求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执 法 人员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调 查 时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3.审 查 责 任 :审 理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适 用 、处 罚 是否 合 法 适 当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4.告 知 责 任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罚 告 知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告 知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陈 述 、申 辩 等 权 利

7、 。符 合 听 证 规 定 的 ,制 作 行 政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听 证 的 权 利 。5.决 定 责 任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罚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和 处 罚 依 据 、行 政 处 罚的 履 行 方 式 和 期 限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复 议 和 诉 讼的 权 利 。6.送 达 责 任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当 事 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3.行政复议法第

8、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 年建设部令第 66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5.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 十 九 、二 十 一 、二 十 三 、二 十 八 条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年人社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七十四、八十三、八十五、九十四、九十五、一百、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一条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政管理所岢岚县住建局27.执 行 责 任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代 收 罚 没款 、执 行 吊 销

9、 、降 低 、撤 销 资 质 或 职 业 资 格 等 行 政处 罚 。当 事 人 拒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按 照 法定 程 序 催 告 后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8.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33行政处罚1200-B-00301-140929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建 设 工 程 质 量管 理 条 例 第 五十 六 条1.立 案 责 任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予 以 审 查 ,决 定是 否 立 案 。2.调 查 责 任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10、主 管 部 门 对 立 案 的 案 件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内 容 要 求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执 法 人员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调 查 时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3.审 查 责 任 :审 理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适 用 、处 罚 是否 合 法 适 当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4.告 知 责 任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罚 告 知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告 知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陈 述 、申 辩

11、等 权 利 。符 合 听 证 规 定 的 ,制 作 行 政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听 证 的 权 利 。5.决 定 责 任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罚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和 处 罚 依 据 、行 政 处 罚的 履 行 方 式 和 期 限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复 议 和 诉 讼的 权 利 。6.送 达 责 任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当 事 人 。7.执 行 责 任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代 收 罚

12、没款 、执 行 吊 销 、降 低 、撤 销 资 质 或 职 业 资 格 等 行 政处 罚 。当 事 人 拒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按 照 法定 程 序 催 告 后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8.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 年建设部令第 66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5.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 十 九 、二 十 一

13、、二 十 三 、二 十 八 条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年人社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七十四、八十三、八十五、九十四、九十五、一百、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一条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政管理所岢岚县住建局4行政处罚1200-B-00302-140929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 设 工 程 质 量管 理 条 例 第 五十 六 条1.立 案 责 任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予 以 审 查 ,决 定是 否 立 案 。2.调 查 责 任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14、 部 门 对 立 案 的 案 件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内 容 要 求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执 法 人员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调 查 时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3.审 查 责 任 :审 理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适 用 、处 罚 是否 合 法 适 当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4.告 知 责 任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罚 告 知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告 知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陈 述 、申 辩 等 权

15、 利 。符 合 听 证 规 定 的 ,制 作 行 政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听 证 的 权 利 。5.决 定 责 任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罚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和 处 罚 依 据 、行 政 处 罚的 履 行 方 式 和 期 限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复 议 和 诉 讼的 权 利 。6.送 达 责 任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当 事 人 。7.执 行 责 任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代 收 罚 没款

16、、执 行 吊 销 、降 低 、撤 销 资 质 或 职 业 资 格 等 行 政处 罚 。当 事 人 拒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按 照 法定 程 序 催 告 后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8.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 年建设部令第 66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5.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 十 九 、二 十 一 、二

17、十 三 、二 十 八 条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年人社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七十四、八十三、八十五、九十四、九十五、一百、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一条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政管理所岢岚县住建局5的6行政处罚1200-B-00303-140929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 设 工 程 质 量管 理 条 例 第 五十 六 条1.立 案 责 任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予 以 审 查 ,决 定是 否 立 案 。2.调 查 责 任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18、门 对 立 案 的 案 件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内 容 要 求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执 法 人员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调 查 时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3.审 查 责 任 :审 理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适 用 、处 罚 是否 合 法 适 当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4.告 知 责 任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罚 告 知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告 知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陈 述 、申 辩 等 权 利

19、。符 合 听 证 规 定 的 ,制 作 行 政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听 证 的 权 利 。5.决 定 责 任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罚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和 处 罚 依 据 、行 政 处 罚的 履 行 方 式 和 期 限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复 议 和 诉 讼的 权 利 。6.送 达 责 任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当 事 人 。7.执 行 责 任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代 收 罚 没款 、执

20、行 吊 销 、降 低 、撤 销 资 质 或 职 业 资 格 等 行 政处 罚 。当 事 人 拒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按 照 法定 程 序 催 告 后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8.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 年建设部令第 66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5.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 十 九 、二 十 一 、二 十 三

21、 、二 十 八 条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年人社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七十四、八十三、八十五、九十四、九十五、一百、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一条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政管理所岢岚县住建局7行政处罚1200-B-00304-140929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建 设 工 程 质 量管 理 条 例 第 五十 六 条1.立 案 责 任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予 以 审 查 ,决 定是 否 立 案 。2.调 查 责 任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22、 立 案 的 案 件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内 容 要 求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执 法 人员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调 查 时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3.审 查 责 任 :审 理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适 用 、处 罚 是否 合 法 适 当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4.告 知 责 任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罚 告 知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告 知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陈 述 、申 辩 等 权 利 。符

23、合 听 证 规 定 的 ,制 作 行 政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听 证 的 权 利 。5.决 定 责 任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罚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和 处 罚 依 据 、行 政 处 罚的 履 行 方 式 和 期 限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复 议 和 诉 讼的 权 利 。6.送 达 责 任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当 事 人 。7.执 行 责 任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代 收 罚 没款 、执 行 吊

24、 销 、降 低 、撤 销 资 质 或 职 业 资 格 等 行 政处 罚 。当 事 人 拒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按 照 法定 程 序 催 告 后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8.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 年建设部令第 66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5.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 十 九 、二 十 一 、二 十 三 、二

25、 十 八 条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年人社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七十四、八十三、八十五、九十四、九十五、一百、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一条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全质量监督站岢岚县住建局8构配件和设备的94行政处罚1200-B-00400-140929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建 筑 法 第 六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七 条1.立 案 责 任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予 以 审 查 ,决 定是 否 立 案 。2.调 查 责 任

26、: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立 案 的 案 件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内 容 要 求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执 法 人员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调 查 时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3.审 查 责 任 :审 理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对 案 件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调 查 取 证 程 序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适 用 、处 罚 是否 合 法 适 当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4.告 知 责 任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制 作 行 政 处罚 告 知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告 知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

27、 有 的陈 述 、申 辩 等 权 利 。符 合 听 证 规 定 的 ,制 作 行 政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听 证 的 权 利 。5.决 定 责 任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载 明 行 政 处罚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和 处 罚 依 据 、行 政 处 罚的 履 行 方 式 和 期 限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复 议 和 诉 讼的 权 利 。6.送 达 责 任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按法 律 规 定 的 方 式 送 达 当 事 人 。7.执 行 责 任 :依 照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28、罚 决 定 ,代 收 罚 没款 、执 行 吊 销 、降 低 、撤 销 资 质 或 职 业 资 格 等 行 政处 罚 。当 事 人 拒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按 照 法定 程 序 催 告 后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8.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2.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 年建设部令第 66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5.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 十 九 、二 十 一 、二 十 三 、二 十 八 条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年人社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七十四、八十三、八十五、九十四、九十五、一百、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一条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政管理所岢岚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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