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DGJJ000002012 DGJ32/TJ14320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archives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2012-11-* 发布 2013-1-1 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定 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archiv
2、es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DGJ32/TJ1432011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3年01月01日2012 南京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第 000 号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GJ32/TJ143-2012,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该规范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 年 11 月 6 日前
3、 言为加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真实反映工程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苏建科2011231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人员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该规范以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在江苏省建设厅二二年十月二十日印发的关于统一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通知 (苏建质2002332)基础上,结合江苏省实际应用情况,对工程各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资料管理职责 、工程档案资料形成、工程档案资料分类与编号、工程档案
4、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工程档案资料移交与归档、工程档案资料数字化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本规范的编制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完成。本规范共分六章,分别为: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5 工程档案资料形成与归档;6 工程档案资料数字化管理。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 号银城广场 b 座 4 楼;邮政编码:210036) ,以供今后修编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主
5、要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主 编 单 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参 编 单 位: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市城建档案馆镇江市城建档案馆 江苏阳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蔡 杰 陈文志 金孝权 唐祖萍 江志强 顾 颖 胡小林 郭苏杰 王 坚 沈中标 杜观超 韦承荣 冯 成 刘玉军 陈守松 鞠林群 杨华军 周健民 樊雨云 韩秋宏 王秋明 李勇智 蒋礼兵 徐小兵
6、滕润辉 史文娟 蒋卫东 殷柯巍 张 红 蒋 鑫 王卫星 李向上 彭 尧主要审查人:王 祥 冯汉国 张庆明 郭苏彭 张卫国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工程资料管理 54. 1 建设单位 54. 2 勘察、设计单位 54. 3 监理单位 64. 4 施工单位 65 工程文件资料形成与归档 75. 1 工程文件资料形成 75. 2 工程文件资料分类与编号 105. 3 竣工图的编制 115. 4 工程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 116 工程档案资料数字化管理 136. 1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136. 2 系统联动 146. 3 数字化档案管理 14附录 A 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组卷
7、与归档移交目录 16附录 B 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组卷与归当移交目录 18附录 C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 19附录 D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 67附录 E 竣工图绘制及图纸折叠方法 111附录 F 本规范用词说明 114条文说明 11511 总 则1.0.1 为加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和数字化建设,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真实反映工程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资料管理,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
8、、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范。1.0.3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 语2.0.1 工程档案资料 document of building archive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反映工程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0.2 工程文件资料 document of building file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形成的有关管理文件、设计文件、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
9、件等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的文字、图片和声像等信息记录的总称,是工程质量的组成部分。2.0.3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工程完工后,符合工程实际状况的施工图。2.0.4 组卷 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2.0.5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保存管理。2.0.6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of informatiom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自动评价的电脑软件。2.0.7 电子文件 electr
10、onic file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形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2.0.8 元数据 Metadata 元数据是描述建设电子文件背景、内容、结构及其整个管理过程的结构化或半结构化的数据。33 基本规定3.0.1 工程档案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3.0.2 工程文件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及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并应留出装订边。工程文件资料的填写、签字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3.0.3 工程文件资料应使用原件,当使用复印件时,提供
11、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签字、注明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0.4 工程文件资料封面应注明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当未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时,填写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号,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后,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进行维护。3.0.5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3.0.6 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通过“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规范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 ,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应经检测单位确认并加盖检测单位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检测报告应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相对应,否则不作为验收的依据,检测单位应保证经确认盖章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的真实
12、性。3.0.7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工程文件资料形成的全过程负总责。建设过程中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审核应符合有关规定,签字并加盖相应的资格印章。3.0.8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工程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的基础上填写验收记录,应签字并加盖岗位证章,对验收文件资料负责,并负责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其它签字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3.0.9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程序和记录应形成符合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其中分项工程
13、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中下载相关分项工程的“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 ”空白表格。2 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其真实情况:检测报告、证书或文件编号及结论,工程实体的实测实量和检查情况。3 该份记录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原件,同时作为输入“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4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根据输入的信息自动对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评价。5 检验批评定时,将评价结果记录到“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原始记录表中,签字、盖“质量检查员” 印章,报监理人员签字。输入到 “工程档案资料管
14、理系统 ”的“ 分项工4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使用电子扫描签名,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中签名确认。3.0.10 工程资料员负责工程文件资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收集、整理,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进行归档工作。3.0.11 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和本单位留存的工程档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移交给城建档案馆的纸质档案由建设单位一并办理,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3.0.12 工程档案资料实行数字化管理。使用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应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3.0.13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使用同一“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其信息应关联。3.0.14
15、 工程质量验收有资格要求的人员由监理(建设)单位将其身份证、岗位证或任命文件、签名扫描到“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54 工程资料管理4.1 建设单位4.1.1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对建设单位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负责。4.1.2 按规定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4.1.3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4.1.4 负责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4.1.5 应按规定在相关工程文件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资料上及时签署意见
16、。4.1.6 使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形成数字化档案。 4.1.7 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4.1.8 组建的文件资料应符合附录 A建设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组卷与归档移交目录的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收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在 3 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同时对“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中监理、施工单位的资料进行确认。4.2 勘察、设计单位4.2.1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4.2.2 应按规范和合同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4.2.3 由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文件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4.2.4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4.2.5 协助建设单位对竣工图进行审查。4.2.6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建设单位。4.3 监理单位4.3.1 负责监理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4.3.2 监督检查施工档案资料并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档案资料的形成、收集、组卷和归档。4.3.3 对须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文件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资料及时签署意见 。4.3.4 监理人员应负责现场检查记录和监理文件资料的填写,并作为输入资料管理系统的原始记录。4.3.5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监理文件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