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金堂县水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城乡水务工作政策、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实施全县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组织实施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拟订水务固定资产投资、县级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水务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牵头编制全县重要江河湖库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供水规划、排水规划等专业水务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全县及跨乡镇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牵头拟订重要江河湖库的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负责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审查湖库、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牵头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水环境治理,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四)负责全县河道范围内砂石资源综合管理工作。(五)制定有关节约用水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农村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六)负责全县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排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指
3、导农村饮水安全、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县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负责自备井管理和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城乡供水价格进行核算;负责全县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和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七)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综合防治。(八)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牵头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务工程实施防汛抗
4、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县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县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全县江河、湖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水区、滞洪区) 、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全县水库大坝、城区橡胶坝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区河道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十)负责全县农村水务工作;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农村水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村水务工程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全县水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以及水务行2业地方电站运行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十二)负责全县水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以
5、及水务行业地方电站运行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十三)负责全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水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涉水违法事件;牵头水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处理乡镇之间的水事纠纷。(十四)负责全县水务行业的科技工作,组织水务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十五)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一)关于河道河堤护栏及排水设施管护职责划分1.县水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河堤以下(含河滩、水面)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河堤、护栏的自然灾害和结构性损毁维修。2.县水务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下穿隧道抽水
6、泵房等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3.县城管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河堤以上(含河堤上表面) 、护栏的日常维护和管理。4.县环保局负责全县水环境质量的监测,核定水域纳污能力。5.其他相关职责由县水务局、各乡镇政府按照河道权属和场镇管辖范围分别负责。(二)关于地下水开采监管职责划分县水务局牵头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工作;县国土局参与地下水动态监测、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利用。(三)关于防汛抗旱职责划分县水务局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牵头单位,相关部门和乡镇参与和协作。(四)关于各类提灌站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县水务局负责原县九龙滩提水灌区工程管理处、县滴水岩提灌站、县资水河提灌站三座大中型提灌站的监督管理工
7、作;县农发局(县扶贫办)负责其他中小型提灌站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五)关于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划分1.县环保局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集中受理噪声污染投诉,实施噪声污染监测,出具噪声污染监测报告;负责工业噪声监管和执法工作;会同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文体广电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工商局等相关单位开展噪声污染执法工作。2.县水务局负责河道渔船、采砂作业噪声和水务工程建设噪声的整治与执法。(六)县城规划区和建成区变化后,各相关单位履行具体界点书面移交手续,未履行手续的由原管理单位或建设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职责。3表 2-1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停止供水审批实施依据1
8、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令第 158 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 号)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
9、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责任主体 金堂县水务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征求责任科室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定方案规定,由局责任科室实施监督检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
10、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820214表 2-2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城市排水许可(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依据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41 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
11、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 21 号)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3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2009 年 3 月 27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
12、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户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一)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二)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前款所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由排水户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排放标准确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与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责任主体 金堂县水务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
13、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征求责任科室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定方案规定,由责任科室实施监督检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四
14、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820215表 2-3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依据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
15、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地下水日取水量小于三百立方米或者地表水日取水量小于二千立方米,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
16、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责任主体 金堂县水务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征求责任科室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定方案规定,由局责任科室监督检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
17、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820216表 2-4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
18、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责任主体 金堂县水务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
19、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征求责任科室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定方案规定,由责任科室实施监督检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20、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820217表 2-5序号 5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坝、堤、闸兼做公路审批实施依据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8 号)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 号)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实行
21、路堤(坝、闸)结合的,机动车辆的行驶,经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适当的补偿费,用于堤、坝、闸的安全维护。”责任主体 金堂县水务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征求责任科室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定方案规定,由局责任科室实施监督检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
22、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820218表 2-6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审批:1. 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实施依据1 中华
23、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
24、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第 412号令)第 172 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责任
25、主体 金堂县水务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征求责任科室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定方案规定,由局责任科室实施监督检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26、价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82021910表 2-7序号 7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2.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和水工程审查;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5.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6.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责任主体 金堂县水务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
27、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征求责任科室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定方案规定,由局责任科室实施监督检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