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103354 上传时间:2018-12-07 格式:DOC 页数:60 大小:2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0页
江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0页
江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0页
江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0页
江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610 号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省政府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依法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3 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60 项。一、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建立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二、

2、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处理决定做好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将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转嫁给申请人承担。三、今后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参照 2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15 号)管理。省审改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附件:1.省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43

3、 项)2.省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60 项) 3 附件 1省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43 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1黄金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02005-02 黄金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省工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条:“ 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核

4、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或者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评价05009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省公安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6 号公布,第 653 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990-201

5、2):“6.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6.2.2.1 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6.2.2.2 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6.2.2.3 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6.2.2.4 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 (GA/T 848-2009):“4.1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

6、存库安全评价机构,应经国家安全评价机构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的甲级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的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 4 3社会团体登记成立验资报告07001-0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4民

7、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验资报告07002-0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省民政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 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5地方性基金会登记成立验资证明07003-01地方性基金会设立登记省民政厅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

8、)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5 6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证明08002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核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9、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银行等有资质的机构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验资报告0900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省财政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 28 号)第六条:“ 合作企业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财政机关报送以下材料:(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6 8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1000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省人社厅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

10、0147 号):“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社部令第 19 号)第八条:“ 申

11、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验资机构 7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限地质灾害易发区)11001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4

12、号)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和建设中必须采取的具体防治措施。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地质灾害危险

13、性评估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7 号公布,第 27 号、第 42 号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具有相应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的单位10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12007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省住建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9 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修订)第

14、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8 11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13010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限高速公路)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二)保障

15、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第三条第三款:“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六条第一款:“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12 船员培训13017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省交通运输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4 号公布,第 638 号、645 号、653 号修正)第九条第二款:“申请船员适

16、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第三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具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9 13 产品复核检测15002 饲料添

17、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核发省农业厅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 2012 年第 5 号)第六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复核检测应当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 ”审批部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14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15004 研制新兽药(除生物制品外)临床试验审批省农业厅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第 6

18、53 号修正)第七条第二款:“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第一款:“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 10 15洁净室(区)检测报告15032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农业厅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第 653 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五)兽药

19、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农业部令第 11 号)第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其空气、场地、水质应符合生产要求。”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 2262 号)第四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 兽药 GMP检查验收申请表 (表 1) ,并按以下要求报送申报资料(电子文档,但兽药 GMP 检查验收申请表 及第4、5、8、14 目资料还需提供书面材料) 。8. 申请验收前 6 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 区)检测报告;”具有空气净化检测资质的单位16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限国有森林、集体森林)16001 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许可省林业厅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五条:“转让人申请转让森林资源,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负责审核或者审批该森林资源转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