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洪新河沱湖西堤0+000~2+000段防汛道路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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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怀 洪 新 河 沱 湖 西 堤 0+000 2+000 段防 汛 道 路 工 程施工合同发 包 人 : 安 徽 省 怀 洪 新 河 河 道 管 理 局承 包 人 : 安 徽 江 河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有 限 公 司二 一 八 年 十 一 月合同协议书安徽省怀洪新河河道管理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怀洪新河沱湖西堤0+0002+000段防汛道路工程(项目名称) ,已接受 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 ”) 对怀洪新河沱湖西堤0+000 2+000段防汛道路工程 (项目名称)施工标 (标段名称)的投标, 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

2、成如下协议。1.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怀洪新河沱湖西堤0+0002+000段防汛道路工程。(2)工程地点: 蚌埠市五河县境内 。(3)工程规模: 级 ;建设任务: 2km沥青混凝土道路 。2.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 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

3、注起止里程桩号)本次沱湖西堤堤顶防汛道路工程范围为桩号0+000 2+000,堤防为 级堤防,路面结构形式为沥青混凝土道路,路面宽度为5m。(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标文件为准) 详见招标文件 。5. 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 。(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叁佰陆拾贰万陆仟柒佰叁拾捌元贰角陆分 (¥:3626738.26 元) 、投标报价系数(Y) 93.23 %(保留两位小数) ,其中:施工安全措施费 4.56 万元;技术措施费 / 万元, 暂列金额 15 万元,暂估价 / 万元。6. 承包人项目经理: 章涛 ,技术负责人: 邓庆亚 。7.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4、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 履约担保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本合同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金)为人民币(大写)叁拾陆叁仟元。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11. 合同工期及进度(1)计划工期为40日历天,开工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完工日期 2018年12月30日 。(2)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5、。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1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包括: / 。13.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的结算单价不变。增加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总量的15时,增加的15%(含)以内部分工程量的单价仍按投标价确定,超出15% 部分的工程量按以下方式确定单价: 按现行水利

6、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组价,将组价乘以投标报价系数,作为结算单价;具体组价方法为:参考水利部颁布的有关预算定额和安徽省相应补充定额,上述定额不含的,参照其它行业现行预算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水平;有关费率及工程单价编制按水利部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14. 价格调整序号 关键项目名称 最迟完工日期 备注1 开工 以监理开工令为准 20002 完工 实际开工日期+40 日历天 3000(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2)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 / 。 15. 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 %,分 / 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与付款时间为:1

7、)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3)(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方法约定为: / 。16. 质量保证金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17. 缺陷责任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

8、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一年 。18. 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 本协议书一式 八 份,合同双方各执 四 份。2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发 包 人:(盖单位章) 承 包 人:(盖单位章)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9、真: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专 用 合 同 条 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安徽省怀洪新河河道管理局 。1.1.2.3 承包人: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1.2.5 分包人: / 。1.1.2.6 监理人: 合肥恒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5)

10、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7 联络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或承包人在工地设置的管理机构。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见招标图。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1)发包人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评分细则,建立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台帐。(2)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承包人负责协助办理。(3)发包人提

11、供各具体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批文。(4)发包人负责做好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及其它协调沟通工作。(5)在正式签署合同前,发包人须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图纸、规划等相关资料。(6)其他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条件。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 4.3 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 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 15.6 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监理人所发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正某项缺陷,监理人有权对该缺陷的修正费用做出估算并由承包人支付这笔款项

12、。(5)对不适合在本工程工作的承包人的职员或工人,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调离,承包人应保证此人在七(7)天之内被调离此现场,并不得再与本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 其它义务(1)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签字、审批。 (2) 负责按时开工建设。 (3)负责施工生产、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负责工程款内部计量支付工作。 (5)接受发包人对施工建设的监督管理。 (6)负责与工程相关保

13、险的办理、支付和理赔。 (7)要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并承担因拖延支付引起的一切责任。 (8)负责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 (9)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建设所需的合法手续。 (10)负责及时办理审计工作的相关事项。 (11)对发包人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移交资料、维保、售后服务等一切工作; (12)向发包人提供与所供设备相符的技术资料,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并提供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13) 在竣工验收前按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要求,拆除、清运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及承包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承担相应费用。竣工移交前现场清理应达到有关规定要求,若整改

14、后仍不能满足要求,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处理,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所有工程均由承包人安排施工,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验收。(15)负责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6)发包人负责协调将施工所需的临时用电接至施工场地,具体由承包人实施,期间发生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7)发包人负责协调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具体由承包人实施,期间发生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4.2 履约担保4.2.1 工程完工验收结束,完工结算定稿后,无息退还。4.3 分包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工程项目: / 。2)工作内容: / 。3)分包金额限

15、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4.3.11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必须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统一负责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4.3.12 承包人采取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应加强管理,严禁以包代管。4.3.13 承包人采用劳务分包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 承包人应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并核验劳务分包人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中应当对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劳务费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应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2 劳务分包人可提供小型工具和辅助性材料。3 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人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4 劳务分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5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17、;劳务分包人的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已取得的岗位资格证书中所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6 承包人应建立和完善劳务企业工资预警制度,采取预收担保金、风险金或直接参与劳务企业工资发放等措施,对劳务企业工资发放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民工工资纠纷。7 承包人应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价款。8 劳务分包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4.3.14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法转包:(1)承包人中标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

18、等)进行组织管理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2)承包人将工程交由子公司内部承包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4.3.15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分包:1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2 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3 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4 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5 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劳务分包人同时提供机械设备或组织大宗材料、主要材料采购的,或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

19、的;6 采取劳务分包或设备租赁的,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存在异常差别的;7 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5 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1)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发包方同意更换的;(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企业应当于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

20、及时进行网上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于项目经理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除上述情况外,项目部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 5 万元,更换其余人员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2 万元。4.6.6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在投标文件中签名备案,以便工程建设过程中签署各类经济、技术文件时核查。4.6.7 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证件必须放项目部保存,可随时提供给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4.6.8 工程现场使用劳务人员的,承包人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若通过劳务公司用工的,承包人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核验

21、劳务公司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务分包合同) 。4.6.9 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专职质检员不得再在其他项目投标中拟任职务。4.6.10 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有关造价文件必须由水利造价执业人员编制、签名盖章。4.6.11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堤顶防汛道路工程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必须在工地,否则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否则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发包人、监理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

22、责人、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进行考勤。该人员考勤违约金由承包人现金缴纳,每月一结。4.6.12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申请,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主体工程完工后可同意办理在安徽水利信息网“全省在建水利 项目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中公示在建人 员名单撤除手续。4.11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 承包人在采购下列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将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价 2000 元以上或总价 1 万元以上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增加:5.1.4 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

23、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关键设备的供应商进行考察,以确定其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标准能满足工程顺利实施的需要,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在确认供应商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能满足需要时,有权责令承包人更换供应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5.1.5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须满足以下要求:(1)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采用国内知名品牌,国标产品,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证的须有生产许可证。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本工程使用的地材须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标准。(2)本工程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工程设备,在采购

24、前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提供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或厂家的样品,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质量后方可采购,但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质量责任。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后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使用。(4)若承包人实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国家相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或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时,承包人须无条件更换,并承担造成

25、的损失。(5)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入库,不合格材料、设备的退场全过程须由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6) 如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两次出现检验或试验不合格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的采购,改为发包人直接采购,其差价及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保证所供设备、主要材料是全新产品,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设备质量、安装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3 承包人采用设备租赁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 设备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2 承包人应严格把好设备出租方资格关,不得向没有相关资质的出租方租赁设备。3 设备租赁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4 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操作人员不能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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