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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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化瑶族自治县人防办行政许可、非行政 许可、便民服务项目 操作规范大化瑶族自治县人防办编二0一五年七月目 录一、行政许可1、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核2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4、迁移或者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审批二、非行政许可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2、人民工程平时使用备案3、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造价审核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一、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核 操作规范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核(二)性质: 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 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四、审批条件(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3、有效;(二)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措施通过有资质的部门或专家组评审。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实施对象: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 实施范围: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建设活动6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一)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 1);(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三)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四)经有资质的部门或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施工保护措施方案;(五)工程平面位置示意图和工程平面图。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

4、日。(二)承诺办结时限: 9 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本行政审批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812142投诉电话:0778-5815319传 真:0778-5812142电子邮箱:备注:附件:1.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5附 件 1: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施工项目审核行政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9 个工作日)不属于本单位 申请材料不齐全 职权范畴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县 政 务 中 心 人 防 窗 口 对 申 请 当 场 审 查 作 出 处 理单位负责人审批,

5、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2 个工作日)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正 的 全 部 材 料人防主管部门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人防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 请 人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申 请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并 告 知 向 有 关 单 位 申 请组织专家或有资质机构评审工程财务科审查(限 7 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4 个工作日)工程财务科负责人审核(限 3 个工作日)6附 件 2: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危 害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安 全 和 使 用

6、效 能 的 施 工 项 目 审 核 审 批 表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河池防办 工安审字第( )号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及电话项目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项目与人防工程的关系申请审批理由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申请单位(章)年 月 日 专家评审或有资质单位评估结论专家或评估机构(签章)年 月 日经办人初审意见签名:年 月 日工程财务科审核意见签名:年 月 日 办领导审定意见 签名:年 月 日7二、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操作规范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二)性质: 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7、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 国人防办字第 210 号)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 平方米(含)以上 5级工程、4 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 级以下工程、300 平方米以下 5 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

8、,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 ” 第三十二条 “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 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准予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不少于

9、原拆除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工程抗力级别的标准补建;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 6 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级别的标准补建。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拆除工程时的实际造价和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不能确定实际造价的按工程所在地 6 级防空地下室8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补建。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1、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拆除 300 m2(含)以上 5 级人防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行政审批。2、其余由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四、审批条件(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10、。(二)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补建或补偿手续。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实施对象:需要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拆除人防工程的建设活动六、申请材料(一)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 1);(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三)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及土地部门批准的用地红线图(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四)工程平面位置示意图和工程平面图;(五)拆除人防工程方案及拟拆除人防工程的补建或补偿方案。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 9 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一)

11、收费标准(指申请补偿的收费,申请补建的不收费):早期人防工程(1989 年以前修建的):800 元/平方米新建人防工程(1990 年以后修建的):1500 元/平方米(国家重点人防城市)、1000 元/平方米(自治区重点人防城市)、800 元/ 平方米(县城)(二)收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人防办200417 号) “因城市建 设和旧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建或补偿,具体标准为: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按 6 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补交易地建设费,9

12、早期人民防空工程按 6B 级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交纳易地建设费。 ”关于执行桂人防办字2004 17 号文和桂价费字 2003462 号文若干问题的意见桂人防办200452 号文六、新建人防工程特指 1990 年以来修建的人防工事(含防空地下室),拆除此类工事按 6 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补交易地建设费,其中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按 1500 元/平方米、自治区人防重点城市按 1000 元/ 平方米、县城按 800 元/ 平方米标准收取。早期人防工程特指 1989 年以前修建的人防工事(含防空地下室),拆除此类工事要按6B 级 人防工程 补建或交 纳补偿费,交费的标准在国家关于 6B 级人防工程技术

13、规范明确前暂按 800 元/ 平方米标准 执行。10 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812142投诉电话:0778-5815319传 真:0778-5812142电子邮箱:备 注:附件:1.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10附 件 1: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行政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9 个工作日)(注 :属 于 自 治 区 人 防 办 审 批 的 项 目 ,各 地 市 人 防 办 初 审 承 诺 办 结 时 限 5 个 工 作 日 ,其 中 业 务 审 查 3 个 工 作 日 ,领 导 审 批 2 个 工 作 日 )不属于本单位 申请材料不齐全 职权范畴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自治区人防办审批权限的县 政 务 中 心 人 防 窗 口 对 申 请 当 场 审 查 作 出 处 理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2 个工作日)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正 的 全 部 材 料人防主管部门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 请 人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申 请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并 告 知 向 有 关 单 位 申 请工程财务科审查(限 7 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 4 个工作日)工程财务科负责人审核(限 3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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