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金堂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及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三)负责监督全县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负责落实全县污染物减排工作,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
2、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五)负责全县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负责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审;负责县级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工程监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
3、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水环境质量监测,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参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参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七)负责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规划;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农
4、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八)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放射源、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负责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2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
5、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十)负责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环境保护有关的区域合作。(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及奖励。(十二)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
6、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关于噪声管理职责划分:1.县环保局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集中受理噪声污染投诉,实施噪声污染监测,出具噪声污染监测报告;负责工业噪声监管和执法工作;会同县建设局(县人防办) 、县公安局、县文体广电局、县城管局(县城管执法局) 、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工商局等相关单位开展噪声污染执法工作。2.县公安局根据县城规划区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后,进行监督执法;负责在城市规划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所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和执法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
7、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监管和执法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从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音方法招揽顾客的监管和执法工作。3.县建设局(县人防办)负责依据县环保局出具的噪声污染监测报告对建设项目噪声污染实施整治和查处。4.县文体广电局负责依据县环保局出具的噪声污染监测报告对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实施整治和查处。5.县水务局负责河道渔船、采砂作业噪声和水务工程建设噪声的整治和查处。6.县城管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流动摊贩噪声的整治和查处。7.县交通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道路工程建设噪声的整治和查处。3表 2-1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
8、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
10、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
11、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4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
12、治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8.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
13、条例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相关的建设项目;(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 (川府发201449
14、号):“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和具备行政审批所要求环境监管能力的扩权试点县(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核技术利用项目。1.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2.销售、使用、类放射源;3.使用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责任主体 金堂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15、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 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5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807
16、286表 2-2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实施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
17、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 3
18、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 3 个月却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 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19、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4.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改建、扩建(含更新技术改造)有噪声(震动)污染危害的工程项目,其防治噪声(震动)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原有的噪声(震动)污染源,必须一并治理。违者,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不批准投产。”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
20、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 号):“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和具备行政审批所要求环境监管能力的扩权试点县(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四)核技术利7用项目。1.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2.销售、使用、类放射源;3.使用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责任主体 金堂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21、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 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
22、电话 028-849807288表 2-3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
23、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4.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第八条:“排放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放污染许可证。”5.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根据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环境排放噪声(震动)者,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当
24、情况发生变化时,须在一周内进行变更申报。”责任主体 金堂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排污许可证核发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
25、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 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807289表 2-4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
26、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危险
27、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4.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责任主体 金堂县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
28、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29、、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 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8072810表 2-5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30、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
31、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7.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