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房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行业信息化进程。(二)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县城规划区内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负责开展城乡住房状况和住房供求情况调查。(三)负责推进全县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四)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管理;监督管理房产转让、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调研、监测分析,建立健
2、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五)负责城乡房屋权属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农村房屋登记管理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六)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建筑物及其附属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七)负责全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城乡房屋拆迁许可管理和房屋纠纷裁决工作,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和拆迁单位。(八)负责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九)负责全县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3、十)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一)关于旧城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职责划分。1.县房管局参与县城规划区内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2.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全县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参与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二)县城规划区和建成区变化后,各相关单位履行具体界点书面移交界定手续,未履行手续的由原管理单位或建设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职责。表 2-1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
4、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房管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
5、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责任主体 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6、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97066表 2-2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实施依据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一)拆改房屋结构; (二)增加夹层; (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7、 第二十八条:“在五城区范围内对住宅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 。在五城区范围内对其他房屋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 。在其他区(市)县对房屋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 。 ”责任主体 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
8、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97066表 2-3序号
9、 1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 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房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房管部门立案的案
10、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房管部门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及时调查补充)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后进行处罚。4.告知责任:房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房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
1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房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房管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12、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97066表 2-4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实施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责任主体 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房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房管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
13、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房管部门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及时调查补充)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后进行处罚。4.告知责任:房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房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14、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房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15、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97066表 2-5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 3 万元罚款。 责任主体 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房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房管部门立案的
16、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房管部门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及时调查补充)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后进行处罚。4.告知责任:房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房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17、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房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18、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97066表 2-6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实施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 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房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案件
19、,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房管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房管部门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及时调查补充)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后进行处罚。4.告知责任:房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房管部门根
20、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房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97066表 2-7序号 5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责任事
22、项1.立案责任:房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房管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房管部门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及时调查补充)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后进行处罚。4.告知责任:房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23、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房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房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24、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84997066表 2-8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
25、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实施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
26、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责任主体 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房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房管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房管部门应对案件违法
27、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及时调查补充)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后进行处罚。4.告知责任:房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房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