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寿光市中小学校食品安全食堂管理培训资料学校食品安全食堂管理资 料 汇 编寿光市教育局二一六年十月 1 目 录法律规章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节选3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节选3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33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38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节选41教育部、卫生部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4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50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76附件 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77附
2、件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87附件 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94附件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100附件 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10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106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节选108寿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113寿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122常规文件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节选12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129 2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134国务院办公厅关
3、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13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140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4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14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150教育部体卫艺司关于利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教学片开展学校食堂从业员培训工作的通知152教育部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冬季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15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15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156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通知157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暑假期间学校食品及饮用水安全工作的通知161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62潍坊市教育局关于严格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管理的通知163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65寿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年的实施意见167寿光市委宣传部等关于组织开展“文明餐
5、桌行动”的通知172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2 年“食安寿光”专项整治百日会战“风暴行动”方案的通知175寿光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食源性疾病高发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180寿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冬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飓风行动”的实施方案181寿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光市 2014 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183寿光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190寿光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三基”建设年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通知192 3 寿光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食安寿光”专项整治百日会战“利剑行动”的实施意见194寿光市教育局关
6、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201寿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消毒、药残检测设施配备的通知205寿光市教育局关于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208寿光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215寿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217寿光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校园食品安全教育的通知221寿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潍坊市关于严格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24寿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暑假期间学校食品及饮用水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26寿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等 11 部门关于组织开展“文明餐桌行动”的通知的通知227寿光
7、市教育局关于利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教学片开展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228寿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春季开学前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229关于转发市食安委关于开展冬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飓风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31寿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寿光市 2014 年城乡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32寿光市教育局关于排查校外“小餐桌”和校园小商品部的通知234寿光市教育局关于细化学校食堂管理检查制度和责任分工的通知239寿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潍教明电【2016】13 号文件的通知243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对学校小卖部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245寿光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校园内小卖部规范管理的意
8、见246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248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做好学生饮用奶计划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250寿光市教育局 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饮用奶安全管理的通知251学校食品安全食堂管理资料汇编法律规章篇【内容提要】 本篇主要包括关于学校食品安全、食堂管理的国家法律、各级各部门条令条例、规章规定、标准办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法于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
9、,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 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 品的市场销售、有关 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
10、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 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 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 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 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 药品监督
11、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 、协调 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 2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2、 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 职权,承担 责任。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 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 务,引 导和督促食品生
13、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 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食品生 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 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 强 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 础研究、应用研究,鼓
14、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 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 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 实
15、施 3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计划, 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 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
16、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 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 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
17、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 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 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
18、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4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 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第二十条 省
19、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部 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 订 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 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 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 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
20、即制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信息, 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 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 业协 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四条
21、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5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 标志、 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
22、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 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
23、消费者、有关部 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 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 费 者协会的代表组成,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 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
2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 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 费查阅、下 载。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 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 订食品安全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 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 时向同 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