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释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于殿江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基本概念 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 我国 合同法 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我国 保险法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
2、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有时也需要对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作必要的变更。世界各国保险法律一般都允许保险合同在必要的情况下得以变更。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般来说,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变更,在多数情况下,发生变更的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特别情况下,保险人也会发生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
3、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 转让 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 受让 人。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 变更 ,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 受让 人所有。 我国 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 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 及时通知保险人 ,但货物
4、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受益人的变更,根据我国 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5、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 :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 保险责任 、 保险期限 、保险费、 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有一些仅属于财产保险的情况)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投保人 向 保险人 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 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最常见的情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