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新 保险法 的诠释主讲:刘连生广东金融学院 .保险系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对 新保险法 的诠释 第 2 页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订的情况2008年保监会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将修订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在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了草案,并听取了 :1、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员会、高等法院; 2、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 3、北京、上海、广东地方人民政府; 4、中国人寿股份公司、中国人保财险股份公司、中再保(集团)公司
2、、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 5、华泰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 6、保险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组织, 7、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吉林大学等研究机构。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对 新保险法 的诠释 第 3 页法律委员会于 2008年 12月 3日和 16日分别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2009年 2月 4日和 18日, 法律委员会第二次分别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2月 26日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月 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订草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发第 11号主席令,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将于2009年 10月 1日正式实施。广
3、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对 新保险法 的诠释 第 4 页二、新的 保险法 修订的内容1、保险公估人( 129条)2、保险行业协会(附则 182条)3、保险监管机构(并入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107条)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对 新保险法 的诠释 第 5 页新保险法( 187条) 2002年保险法( 158条)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4、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对 新保险法 的诠释 第 6 页第一章、总则( 1-9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等条件 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5、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对 新保险法 的诠释 第 7 页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对 新保险法
6、的诠释 第 8 页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 第八条 (删除)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对 新保险法 的诠释 第 9 页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增加)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对 新保险法 的诠释 第 10 页第二章、保险合同( 10-66条)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十二条 第一款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款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