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張慶雲1一、課程介紹 本項課程單元涵蓋:工程採購及技術服務採購。 本項課程旨在就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相關規定加以說明,期使機關及廠商對於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能有一完整概念。2 以工程生命週期觀之,包含自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保固維修至營運管理等主要階段,其中機關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階段之採購,皆屬技術服務採購規定之範疇,施工階段之採購,係屬採購法工程採購之範疇,而各階段如需專案管理工作之採購,亦屬技術服務採購範疇。是以,本項課程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結合,期能獲致對工程生命週期之整體採購觀念。3二、工程
2、採購實務簡介 所稱之工程,於採購法第 7條第 1項定義。2.1招標方式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條規定認定採購金額,如屬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 18條至第 22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如屬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2.對於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採購法第 105條第 1項第 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工程會 98年 8月 27日工程企字第 09800377900號函修訂其第 6條不再限制以比價為原則。另如符合採購法第 22條第 1項第 3款情形,亦得採限制性招標,並依其施
3、行細則第 23條之 1規定辦理。 53.機關依採購法第 20條及第 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依採購法第 21條第 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每次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除須符合原先辦理資格審查公告所登載之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外,各次採購標的之性質應相同或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制。63-1. 工程會 89年 1月 19日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 :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
4、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74.採購法第 22條第 1項第 6款之適用要件為: (一 )工程採購; (二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三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四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五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六 )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 50%。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得採限制性招標。另按本會88年 9月 1日工程
5、企字第 8812099號函釋例,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8 前掲函文工程會於 97年 12月 23日以工程企字第 09700536510號函變更修正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並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及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 請參看解釋函 】 92.2 技術規格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且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參閱工程會訂頒政府採購法第 26條執行注意事項)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