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反傾銷案件之產業損害調查及認定104年 10月 7日主講人:調查組副組長 邱光勛報 告 大 綱壹、前言貳、案件之程序參、申請書之審酌肆、產業損害之調查與認定伍、聽證之攻防陸、實地訪查之重點柒 、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意見3一 、 反傾銷稅及 平衡稅 制度之採用 1947 GATT第 6條及第 16條將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制度引進國際協定,1967、 1979、 1994另定反傾銷協定及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 民國 73年我國採行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制度。壹、前言二 、 我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件成立要件 進口貨物低於 正常價格 或領受 補貼 。 國內產業遭受 損害 。 產業損害和傾銷或補貼有 因果關係 。
2、5三 、 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件產業損害調查認定之我國規範 關稅法(第 67條至第 69條) 貿易法(第 19條) 貿易法施行細則(第 14條)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10條至第 15條及第 17條第 1項)一、 主 管 機 關 財 政 部 受理申請 傾銷及補貼調查認定 審議課徵 經 濟 部 產業損害調查認定 貳、案件之程序7二、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件審查程序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申 請財 政 部 形 式 審 查經濟部損害初步認定 財政部傾銷或補貼初步認定財政部傾銷或補貼最後認定經濟部損害最後認定 財 政 部 審 議課徵 或 不課徵 三、反傾銷稅及平衡稅
3、案件處理流程不進行調查結案向財政部提出申請財政部決議進行調查40日 40日無損害結案經濟部初步產業損害認定財政部初步傾銷或補貼認定財政部最後傾銷或補貼認定無傾銷或補貼結案財政部 審議課徵經濟部最後產業損害認定價格具結臨時課徵無損害結案70日60日40日10日註 : 各項調查期限必要時得延長 1/29四、產業損害調查類型申請案件開始課徵繼續課徵1年5年一般調查 :實質損害實質損害之虞實質延緩產業之建立情勢變更檢討 落日檢討停止 或 變更 課徵反傾銷稅或平衡稅後損害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10叁 、 申請書之審酌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課徵辦法 )第 7條規定 , 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徵反傾銷稅或平衡稅者,應檢具 申請書 ,載明下列事項 ,檢附 相當資料 ,向 財政部 為之 : : 一 、 進口貨物說明二 、 申請人資格說明三 、 傾銷或補貼說明四 、 損害我國產業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