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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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标 准 化 管 理 验 收 办 法浙 江 省 水 利 厅2018 年 8 月目 录一、总 则 .1二、验收内容与标准 .2三、验收程序 .3四、附则 .5附表 1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6附表 2 浙江省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13附表 3 浙江省山塘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18附表 4 浙江省海塘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22附表 5 浙江省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27附表 6 浙江省大中型水闸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31附表 7 浙江省泵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35附表 8 浙江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40附表 9 浙江省农村供

2、水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44附表 10 浙江省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50附表 11 浙江省圩区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54附 1 水利工程公示格式 .58附 2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报告书格式 .591一、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评价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成效,确保创建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 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库、山塘、设计防潮(洪)标准20 年一遇及以上一线海塘、防洪(潮)标准 20 年一遇及以上14 级堤防、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大中型灌区、日供水规模 200 吨及

3、以上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包括水文站、水(潮)位站、雨量站等)、1 万亩及以上圩区工程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其他等别工程可参照执行。农村水电站验收按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015 年修订)执行。水土保持监测站按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站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浙水保201744 号)执行。本办法所称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小型泵站、旱闸、涵闸、通道等交叉建筑物,堤防包括河道堤防上的小型闸泵、涵闸等交叉建筑物。第三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对象为水利工程。闸泵工程、水库及附属工程、堤防(海塘)与其交叉建筑物等一体化综合性工程标准化管理应整体创建验收,由规模等级最

4、高的主体工程对应的单位组织验收,相关工程验收标准中的共性内容应统筹考虑。多个工程同属一个管理管理单位的,原则上应同步创建,统一验收,确需逐个分期验收的,对机2构、人员、经费落实情况,应结合管理单位所管其他工程管理实际综合评价。第四条 大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 12 级堤防和设计防潮(洪)标准 100 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中型水库、省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省直属水文测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 3 4 级堤防、市级河道上 4 级以上堤防、设计防潮(洪)标准 50 年一遇的一线海塘)、小(1)型水库、日供水 1 万吨及以上农

5、村供水工程和 3 万亩及以上圩区工程,以及市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非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流量站和市直属水文测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第五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结果作为“五水共治” 考核、水利年度综合考核、省级有关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绩效因素。第六条 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规范严格、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二、验收内容与标准第七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内容包括机构人员、管护经费、管理基础、运行管理、工程面貌和信息化管理,验收内容与标准详见附表 1附表 11。第八条 水利工程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验收:(一)验收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

6、故的。3(二)未落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的水利工程。(三)公益性(准公益性)工程运行管护经费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营性工程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维修养护经费的。(四)未应用工程运行管理平台,或运行管理平台和标准化管理监督与服务平台未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五)工程(灌区只要求渠首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不作要求)划界方案政府未批复的;需省政府批复的工程未出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六)大中型水库汛期未按指令调度运行,擅自超汛限水位的。第九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实行百分制,验收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的,验收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第十条 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7、作为不合格处理,给予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三、验收程序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后,应试运行后再进行验收。其中管理手册试行不少于 3 个月,开始时间由水管单位发文明确;运行管理平台试行不少于 1 个月,开始时间从产生运行管理台帐起计算。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工作程序:(一)试运行期满,水管单位自验合格后,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附自验意见及评分表);其中4按第四条规定由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由省级验收的市本级直接管理的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验收组织单位)收到验收申

8、请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组织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少于 5 人,专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时,被验收工程所在设区市的专家应回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时,被验收工程所在县(市、区)的专家应回避。(三)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结果在其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格式参见附件 1。公示无异议后,由验收组织单位公布并印发验收报告书(格式参见附件 2)。(四)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非省级验收的水利工程的抽查复核工作。第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可由省、市、县水利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大专院校、

9、设计科研单位及物业化公司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熟悉标准化管理相关办法和验收标准,有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专业技术知识或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管理经验。第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水管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仍不合5格的,由验收组织单位通报。省级抽查复核不合格的工程,应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第十五条 验收中发现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及时函告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暂缓验收,水管单位整改完成或安全复核后,重新组织验收。四、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

10、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浙水科20175 号)同时废止。6附表 1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类别 项目 管理要求 标准分 赋分原则1.管理机构 明确管理单位职责、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5(1)未书面明确管理单位职责的,扣 3 分。(2)单位负责人无书面材料明确或未在岗履行职责的,扣 1 分;技术负责人无书面材料明确或未在岗履行职责的,扣 1 分。2.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合理,岗位入职条件及职责明确。 3(1)缺少“事项- 岗位-人员”对应表的,本项不得分;日常巡查、工程监测、维修

11、养护、水情观测、水库调度、放水预警、防汛值班等必设岗位未设置的,每发现一处扣0.5 分。(2)设置的岗位未涵盖管理手册中的管理事项的或岗位设置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每发现一项扣 0.2 分。(3)未明确岗位入职条件或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发现一项扣 0.2 分。(4)未明确岗位职责的,每发现一项扣 0.2 分。3.人员配备人员配备到位,相关专业岗位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面到岗履职并熟练掌握自身岗位职责、要求。6(1)按“事项- 岗位 -人员”对应表,人员未配备到位或存在不合理兼岗的,每发现一处扣 1 分。(2)配备人员不符合岗位入职条件的,每发现一人扣 0.2 分;闸门、启闭

12、机设备(流量不小于 1m3/s 的)未实行 2 人同时在场运行的,扣 1 分。(3) “事项- 岗位 -人员”对应表中人员(含物业化人员)实际在岗率低于 100%的,每低 10%扣 0.5 分。(4)管理人员未掌握自身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的,每发现一人,扣0.5 分。一、机构人员(共 15 分)4.人员培训 制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人员培训。 1(1)无职工培训计划,或有计划但未按计划落实的,扣 0.2 分。(2)工程管理、设备管理、调度运行三类在岗人员的年度培训率应达到 40%,每低 10%扣 0.2 分;无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培训的,每发现一人扣0.1 分。最高扣 0.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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