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国军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一体化简介赴德空管交流小组二 五年五月汇报大纲1.背景2.原则3.规则和协议4.和平时期的军方代表5.DFS的军事任务6.军民航一体化后的共同任务7.结论1989年 10月 政府决定启动空管服务私有化1991年 6月 总统没有签署预算1991年 10月 政治压力要求军民航管制一体化1991年 11月 国防部和运输部就军民航管制一体化达成协议 :允许民航空管企业化(私有化);要保证军方的利益;1992年 7月 颁布德国民航法1992年 10月 建立 DFS1993年 1月 6名军方人员加入 DFS管理层1993年 2月 军方人员开始在 DFS的 3个 ACC开始工作1994
2、年 2月 除 Massstricht的 ACC,完成了其它部门的一体化1997年 1月 在 Massstricht的 ACC完成一体化2000年 5月 在 10年期限内完成一体化背 景 一 民 航 军 航 组 织 特 点 基 础交通部 国防部 2个独立的部 建立 军队 部 门 之 间 的 协议建立 军 民航空管部 门 航空法民航空管 军 航空管 设 在不同地点的 2个独立的 总 部 独立 发 展 基本法1972年前 ACC按照 ICAO培 训机 场 机 场 民航管制中心 军 航管制中心 不同的管制中心不同的 设备 技 术背 景 二背 景 三1972年后 民 航 军 航 组 织 特 点 基 础交
3、通部 国防部 2个独立的部 飞 行流量增加 部 门 之 间 的 协议军 航 对 空域需求增加 航空法民航空管 军 航空管 设 在同一地点的 2个独立的 总 部 需要 协 商提高空域利用 基本法运行成本 压 力提高机 场 机 场 训练 ,使用 ICAO标 准与国防部分担运行成本民航的管制中心与 军 航共同使用民航的管制中心与 军 航共同使用1993年开始民 航 军 航 组 织 特 点 基 础交通部 国防部 2部 门 共同 组 建 飞 行流量增加 部 门 之 间 的 协议委 员 会 军 航活 动 减少 修改航空法股 东2个部 门 的 总 部设 在同一个地点 系 统 技 术 和 结 构复 杂 修改基
4、本法监 理会 灵活运用空域 增加部 门间协议民航空管机 场军 航空管机 场 和平 时 期 军 民航一体化军 方人 员 派到 DFS由 DFS提供一体化管制服 务按照 ICAO标 准 训练运行成本由国防部返 还民航管制中心 民航管制中心背 景 四背景发展历程 一1955年德国组建空军,建立了自己的空中交通服务体系,隶属于国防部,主要负责军航空中交通和空域管理。军航管制员除监视军航训练空域外,还提供终端区、低空和高空管制区军航仪表飞行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80年代后期,冷战结束后,驻德国和欧洲空军大规模减少。随着飞行流量增加及管理体制上的弊端,现行空管体系成为限制运输增长的瓶颈,必须进行改革。背景发
5、展历程 二1988年运输部撰写了空中交通问题报告,政府随即组织专家组进行调研,并于 1989年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即在私有法的框架内建立灵活有效的空中交通管理体系。运输部针对该意见开展了法律咨询与研究工作,尤其是宪法中关于政府经营公司的条款。联邦政府于 1989年 12月宣布可以在私有法的框架内成立公司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归运输部所有,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运输部负责制定规章, DFS负责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并收取航路费。背景发展历程 三随着民航空管体系企业化经营推进,军航为保留自己的空管体系,需修订德国航空规章,增加相关条款。在修订规章的过程中就有关移交空中交通管理权的问题开展了政治大讨论,反对
6、党提出如果私有化军航空管体系必须修订宪法。在第二轮修订航空规章和宪法过程中,要求军民航一体化的政治压力越来越大,运输部和国防部对此联合提出了加强军民航配合,交换部分管制人员的设想,但未果。 1990年,新一届议会竭力要企业化经营空中交通服务,要求运输部与国防部签定相关协议。直到 1993年才逐步解决难点问题,使得企业化进程得以继续。军民航组成联合工作组,提出了两种运行模式:一种是保持军民航独立的空管体系,一种是由 DFS提供军民航空中交通服务。经运输部与国防部协商讨论后决定采用第二种模式,并签署相关协议。至此,已经清除了修订宪法道路上的一切障碍。 1992年 7月完成了法律的修订工作,同年 10月 DFS成立,从 1993年 1月 1日起接管职责,第一批 6名空军军官加入DFS。军民航全面一体化从 1994年开始, 1997年 1月 1日全部完成。背景发展历程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