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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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海市市区(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以下简称本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 162 号)、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 156 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08 2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2、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说明:参考浙江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包括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2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说明: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第一(二)项第十四款关于“各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年度复核、退出工作”, 北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北政办 2

3、007273 号)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在市建委的指导下,负责 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资格初审、等工作”的规定)第五条 市直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辖区人民政府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并协助配合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说明: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第一(二)项中关于相关工作职责的规定)第二章 准入条件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说明:

4、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20092010 年度北海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标准的通告(北政布200982 号)第一(三) 项的规定)(二)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3租住房保障待遇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说明: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20092010 年度北海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标准的通告(北政布200982 号)第一(四) 项的规定)(三) 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当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说明:依据国务院关于

5、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第二(五) 项的规 定;参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 号)第四条第( 一 ) 项的 规定)(四) 申请家庭的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当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说明: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第二(五) 项的规 定;参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 项的规定)(五) 申请家庭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已经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说明: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20092010 年度北

6、海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标准的通告(北政布200982 号)第一(五) 项的规定)第七条 家庭户和家庭成员的认定(一)家庭户的认定41.依据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一证认定一户家庭。对同一地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2.对因无自有住房无法单独立户的夫妻 (含未婚子女),户口落在父母住房内或者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等处的,可认定为一户家庭。(说 明:以上 1、2 均参考青岛市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二)1 项的第(1)、(2)、(3)点的规定)3.对年满周岁的未婚(或离异不带子女)单身人员,已单独居住的,按一人一户认定。(说明:参考 青岛市

7、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二)1 项的第(4)点,关于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不采取实物配租方式,而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二)家庭成员的认定城镇居民常住人口原则以户口在本市区居委会管辖范围内且实际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为准。(说明:根据2010 年 6 月 13 日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研究会议精神, 2010 年 6 月 17 日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城镇常住人口界定意见的函。“满一年以上”,既含户口在本暂行办法施行前一年以上迁入,又含本暂行办法施行后迁入满一年以上)1. 有下列情形

8、之一的家庭成员,可认定为保障人口:夫妻、未婚子女以及在同一户籍内且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父母。5(说 明:参考青岛市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二)2 项的第(1)点的规定)因求学原因,将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学校等处的,其人口在父母处认定。(说 明:参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仍然作为原家庭成员计算”, 市建委、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认真落实 2008 年北海市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工作的通知(北建房2008 19 号) 第四(二) 项第二款“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

9、处的,其人口均可在父母处计算”的规定;参考青岛市关于加 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二)2 项的第(2)点,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已取得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婴儿,不受获得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的限制。(说 明:参考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2.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的家庭户,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必须整体申请,不得拆分;在计算家庭成员年收入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时,要合并计算,不受是否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是否在本市区实际居住等限制,但在实施保障时仅计算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

10、6(说 明:参考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3.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同时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说 明:参考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四款的规定)第八条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 号)的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说 明: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一) 家庭收入指标,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11、,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说 明: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应认定为申请家庭成员收入:1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2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3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4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75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6特许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7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8可以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说明: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考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12、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下列情形不应列入家庭收入: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2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3因工(公) 负伤人员的护理费;4因工(公) 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5因工(公) 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6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及实物;7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及实物;8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13、费;89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10不应当计人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说明: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考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二)家庭财产指标,是指根据本市区实际情况,对家庭成员拥有的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非生活必需财产设定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说 明: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考江西抚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家庭财产指标,可按以下标准进行确认:1. 家庭中无拥有汽车。(说 明:参照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2. 家庭中无大量存款或有价收藏、有价证券。(说 明: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参考江西抚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3. 家庭中无经营性店面或者无两套以上(含)住房。9(说 明:参考江西抚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4. 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未购买商品房或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说 明:参照广西壮族自

15、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5. 其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确认的标准。(说 明: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各辖区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中可对申请家庭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非生活必需财产进行折币计价。(说明:参考江西抚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家庭 财产 指标人均 额度超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6倍以上的家庭,不再进行廉租住房保障。(说明:参考关于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普通住房作为生活必需财产,不计入家庭财产指标折币总

16、和。(说 明:参考江西抚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家庭财产指标的认定由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廉租住房资格审查过程中进行认定。(说明:参考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10(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凭最低生活保障证件,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说明: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可凭市总工会核定的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对象,本人可按照本暂行办法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为重残人的,民政部门可直接将该家庭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

17、行家庭收入认定;其他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家庭收入认定。(说明:依据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8 号)第二条:“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的规定;参考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九条 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所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现有两处以上(含)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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