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服务指南目 录一、办理要素1(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二)实施机构1(三)受理范围1(四)受理地点1(五)办理依据1(六)办理条件2(七)申请材料5(八)办理时限6(九)收费标准7(十)咨询服务7二、办理流程7(一)申请71.现场申请72.信函申请813.网上申请8(二)受理91.补正材料9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10(三)办理进程查询10三、法律救济11(一)投诉11(二)行政复议12四、表单填写12(一)申请书示范文本12(二)告知、承诺书文本12五、有关说明12附件113附件214附件320附件4210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
2、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编 码:3714000102412(二)实施机构:德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三)申请主体: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受理地点: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2 楼交通窗口(五)办理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04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406 号,2012 年11 月国务院令第 406 号修订)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1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 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 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六)办理条件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
4、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 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执 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 1 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 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
5、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2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 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应 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 1 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 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 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3)从事
6、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 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 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3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
7、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
8、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以及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4(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 1 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9、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七)申请材料申请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向德州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3 份,纸质)。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 1 份,纸质;复印件 1 份,纸质)。5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
10、资格证明(原件 1 份,纸质;复印件 1 份,纸质)。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复印件 1份,纸质)。5.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应当向德州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1.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复印件 1 份,纸质)。2.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复印件 1 份,纸质)。3.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原件 1 份,纸质;复印件 1 份,纸质)。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
11、书(原件 1 份,纸质;复印件 1 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受理时限:1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1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7 个工作日。法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2004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406 号,2012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406 号修订)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6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九)收费标准: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
12、费。(十)咨询服务德州市交通运输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窗口咨询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 1666 号电话咨询号码:0534-2236717、2236817电子邮箱:二、办理流程(一)申请1.现场申请(1)统一登记: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登记,办理人员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进行登记后,录入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服务处登记。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服务处,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 1666 号,联系电话:05342236810、2236820、2263802。7呼号机自助登记。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楼层入口处设置的呼号机。(2)获取登记
13、凭证申请人进行统一登记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登记凭证。凭证内容包括:登记编号、办理事项名称、受理窗口、窗口电话等。申请人在楼层服务处提交申请的,服务处工作人员向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登记凭证,由申请人当场领取。申请人通过呼号机自助提交申请的,输入信息后,呼号机自动生成登记凭证,申请人自助打印获取。(3)获取收件凭证。申请人持登记凭证,到德州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人员无法即时对材料进行审核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将申请材料邮寄至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 1666 号(行政中心东临) ;邮编:253000;联系电话:0534-2236717、2236817。3.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http:/222.133.32.11:16688),进行实名注册,按系统提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