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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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目 录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五、 基金财产保管 10六、 指令的发 送、确认和执行 12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17九、 基金收益分配 21十、 信息披露 22十一、 基金费用 23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5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6十四、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7十五、 禁止行 为 29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0十七、 违约责任 32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2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3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3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富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法定代表人:章宏韬成立时间:2004 年 4 月 19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3、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 021-68886996传真: 021-68887997联系人:邵恒(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电话:(010)66105799传真:(010)66105798联系人:赵会军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

4、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

5、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6、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3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7、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8、)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

9、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4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所占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

10、金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所占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11、资产净值的 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5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12、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3)法规允许

13、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14、监督: 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15、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

16、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

17、基金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7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

18、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19、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

20、料。(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华富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8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21、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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