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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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嘉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序 号行政审批事项 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设置中介服务依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服务时限 定价形式1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水利局水利行业(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城市防洪、围垦)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农林行业(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 、市政行业(道路工程)工程设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的通知(建市200786 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2、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详见计价格【 2002】10 号)合同约 定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水利局规划咨询、编项目建议书、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规计2002371 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2005 年第 29 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9)84 号)例: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 100 万以内费率1.3, 101500 万费率1.1,5

3、011000 万元费率0.9,10012000 万元费率0.7,20015000 万元费率0.6,500110000 万元费率 0.5,1000 万元以上费率0.4。 (详见浙价服【2009 】84 号)合同约定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5 号)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保咨询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司局函,保监200522 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费等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3251 号)在规定范围内协商,2003 年 11 月 1 日开始执行

4、主体工程土建投资 0.5亿元,编制费 30 万元;投资 1 亿元编制费 52 万元等。(详见浙价服【2013】251号)合同约 定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嘉兴市人防办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浙江省实施办法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国人防2009282 号)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浙人防办2004 132 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3249 号) ,2013 年 11月 1 日起执行浙价服2013249 号规定:人防工程面积5000(含)平方米以下部分收费

5、标准为 4 元/平方米,5000(不含)至 10000(含)平方米部分收费标准为 3.5元/平方米,10000(不含)以上部分收费标准为 3 元/平方米。 (详见浙价服【2013】249 号)7个工作日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3 -5 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嘉兴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附表 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

6、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附表4)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8267 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383 号)浙价服2008267 号规定:(1)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类建构筑物 0.15 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 30%。(2)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装置、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按防雷装置工程总造价的 2%计收。浙价服201383 号规定

7、: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服务收费,按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建筑面积计费,三类建构筑物每平方米不超过0.10 元,一、二类建构筑物每平方米不超过 0.12 元。(详见浙价服【2008】267号、浙价服【2013】83 号)3个工作日(大型项目、易燃易爆场所5 个工作日)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4 -6 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嘉兴市气象局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击风险评估)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8、申请书 (附表 3) ;(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8267 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383 号)浙价服2008267 号规定:雷击风险评估按项目投资总额差额定率累进计收,1000万以下(含 1000 万)1.2;1000-5000 万0.9;5000-10000 万0.6;1 亿-10 亿0.3;1

9、0 亿以上 0.1。详见汇编p123浙价服201383 号规定: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 号)规定的标准降低 40%,具体为: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按项目投资总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1000 万以下(含 1000 万)0.6;1000-5000 万(含)0.45;5000-10000 万(含)0.3;1 亿-10 亿0.15;10 亿以上0.05。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委托评估项目20个工作日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5 -理办法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

10、易燃易爆场所;(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的具体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在上下浮动 20%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服务合同协议。 (详见浙价服【2008】267 号、浙价服【2013】83 号)7 防雷装置竣 工验收嘉兴市气象局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附表 10) ;(二) 防雷

11、装置设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8267 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383 号)浙价服2008267 号规定:(1)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不含电气设备等电位接地检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类建构筑物 0.8 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 30%。12 个工作日(大型、复杂项目及雨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6 -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

12、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2)新、改、扩建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装置、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按防雷装置总造价的 5%计收。(3)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和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定期检测、电气设备等电位接地检测,每个检测点,检测点高度15 米以下的 100 元,每增高 5 米,每个检测点加收 5元。(4)SPD 性能测试,压敏电压(启动电压) 、漏电流每片 120 元,标称电流、残压每片 800 元。详见汇编p123;浙价服201383 号规定:县及县以上重点工程的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按浙价服2008267 号规定标准的70%执行。详见浙价服【

13、2008】267 号、浙价服【2013】83 号日不适合检测的情况需适当延长)- 7 -8嘉兴市气象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浙价服2008267 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 于 地 震 安 全 评 价 收 费 问 题 的通 知 ( 浙 价 服 2001 344) ;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公 布 降低 后 的 地 震 安 全 评 价 服 务 收 费 标准 的 通 知 ( 浙 价 服 2013 81号 )建构筑物、易燃

14、易爆危化品场所和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定期检测每个检测点 100 元(检测点高度15 米以下的 100 元,每增高 5 米每个检测点加收 5 元;不含 SPD 的性能测试。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定期检测,1 00 平 方 米 以 内 , 每 平方 米 100 元 , 超 过 100 平 方米 部 分 按 每 平 方 米 50 元 计 收 ,不 含 空 间 电 磁 环 境 检 测 评 估费 , 不含 SPD 的性能测试 。详见汇编p123浙 价 服 2013 81 号 规定 : 降 20%, 现 行 低 于 标 准的 不 得 提 高 .详见浙价服【2012】244 号、浙价服

15、【2008】267 号、浙价服【2013】81 号。5个工作日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8 -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市消防支队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场调节5日市场调节价(原定价文件由浙价服【2008】325 号废止)10 公司新设、注册资本增减工商局设立验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1 号令)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 号)按注册资本额分档计收,基准收费标准:10(含 10)万元以下为 600 元;10-50(含 50)万元为 1000 元;50-100(含 100)万元为1500 元;100-300

16、(含300)万元为 2000 元;300-600(含 600)万元为 2500元;600-1000(含 1000)万元为 3000 元;1000 万元以上按照 0.3费率收取。(详见浙价服【2011】91号)由中介机构和公司协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1 公司新设、注册资本增减工商局变更验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1 号令)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 号)按注册资本额分档计收,基准收费标准:10(含 10)万元以下为 600 元;10-50(含 50)万元为 1000 元;50-100(含 100)万元为1500 元;100-30

17、0(含由中介机构和公司协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9 -300)万元为 2000 元;300-600(含 600)万元为 2500元;600-1000(含 1000)万元为 3000 元;1000 万元以上按照 0.3费率收取。(详见浙价服【2011】91号)12出资是非货币资产的工商局资产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1 号令)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 201190 号)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计费额度 100 万元以下(含 100)差额计费率7;100 万元以上-1000(含 1000)万元差额计费率 3.5等。 (详见浙价服【2011】9

18、0 号)由中介机构和公司协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嘉兴市环境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 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 号)2、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534 号)3、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385 号)4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计价格2002125 号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举例:咨询服务项目估算投资额 0.3 亿元以下为 56 万元;行业调整系数举例:化工 1.2、石化、1.1、林业 1.0、邮电

19、0.8、粮食0.6;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敏感 1.2、一般 0.8。发改价格2011534 号规定:对估算投资额 100 亿元环评报告书 9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30 个工作日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0 -局环境影响评价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5、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公布降低后的海洋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382 号)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等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在计价格2002125 号基础上下调 20%。 ;浙价服201385 号规定: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

20、35%。 (详见计价格【2002】125 号、发改价格【2011】534 号、浙价服【2013】82 号、浙价服【2013】85 号 )环评登记表15 个工作日14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嘉兴市经信委编制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1、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浙政发201035 号) ; 2、 嘉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嘉政发20117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3250 号)按项目年综合能耗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收费标准举例:年综合能耗(吨标煤)1000(含)3000(不含) ,12 元/吨标煤等;八大耗能行业调整系数 1.151.3。双方在规定标准上下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2013 年 11 月 1 日开始执行。(详见浙价服【2013】250号)一般项目要求一个月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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