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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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 德 市 监 察 局建 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建 德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建 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建 德 市 交 通 运 输 局建 德 市 水 利 水 产 局建 德 市 审 计 局建交管办 2016 26 号关于印发建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建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

2、各单位认真执行。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建德市监察局建德市发展和改革局 建德市财政局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德市交通运输局建德市水利水产局 建德市审计局2016 年 8 月 30 日2建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市场,优化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3、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按照建德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建政函201625 号)执行。第三条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四条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德市交通运输局、建德市水利水产局、建德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主管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3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

4、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在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举行(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勘察设计:(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紧急度汛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二)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

5、专有技术的;(三)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的;(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的;(五)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七)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因特殊原因需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勘察设计的,应报市政府批准。4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6、,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第十条 为吸引优秀设计单位参与投标,针对少数重要性、特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设计竞赛、方案征集、竞争性磋商等补充方式,优胜者可作为设计潜在投标人或承担人,以简化招标程序。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履行审批手续,取得经批准的规划文件、立项批复等资料。(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市交易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经市交易中心初审后由市行政监5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条件进行审核备案;(二)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发放经审核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中标人确定前保密);(六)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七)中标结果公示;(八)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九)按要求向市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签订合同,

8、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一般包括前附表、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付款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现场踏勘、答疑的方式、投标文件的组成、递交、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无效情况、勘察设计周期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二)投标文件格式;6(三)主要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合同格式、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勘察设计周期、收费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质量追

9、责等;(四)项目说明书:一般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依据、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地形地貌、资金来源、现场基本情况、设计要求等;(五)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六)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七)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设计补偿及补偿标准; (八)投标报价要求; (九)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十一)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均应保持有效。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开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

10、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原则上不采用资格预审,技术难度较大的特类工程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7资格预审的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法规、

11、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招标人应当拒绝在有效期间内被曝光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并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160 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报送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市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具体办法按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8一发布暂行规定执行)。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向符合资质条件的 3 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勘察设

12、计能力且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协助市交易中心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日。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经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招标文件文本为准。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售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或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修改或澄清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13、间的 15 日前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修改或澄清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获取答疑及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方式为“投标人自行从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阅下载”,则该澄清、答疑文件上网公示即视同全部投标人已经收到。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需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否则无效。9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一般不组织集中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特殊情况下确需组织集中现场踏勘的,应经市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

14、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电汇等方式提交,并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招标一般不少于 20 日;带方案设计的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招标一般不少于 45 日,带方案设计的其他项目设计招标一般不少于 30 日,不带方案设计仅进行商务标评审的项目设计招标一般不少于 20 日。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国内外优秀设计单位参与我市重大项目的设计投标,招标人可以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优秀设计方案予以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较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

15、行补偿。设计单位的经济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按以下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资信和商务报价评分的权重,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一)需进行方案评审的设计项目:1、设计方案优劣的评选权重为 55-70%;102、工程总投资估算合理性的评选权重为 10-20%;3、设计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及其他要求的评选权重为5-10%;4、设计费报价合理性的评选权重为 10-20%。(二)技术简单且不带方案设计的设计项目,原则上只对资信和商务报价进行评审:1、设计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及其他要求的评选权重为20-40%;2、设计费报价合理性的评选权重为 60-80%。(三)勘察项目:1、勘察方案优劣的评选权重为 50-75%;2、勘察费报价合理性的评选权重为 20-40%;3、勘察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及其他要求的评选权重为5-10%。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第二十九条 境外勘察设计企业来我市参加勘察设计投标,必须符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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