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01-01 发布 BSZN-0502-2015/0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2015-01-01 实施办事指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咨询、并联审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事项代码:0502分项名称:1)新办2)依申请变更;3)有效期的延续;4)依申请注销;5)配套制度(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撤销、主动变更和撤回)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
2、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二)办理权限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1、下列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
3、门负责管理(1)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2)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 、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中心城以内(除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外)按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沿岸及规划有建筑物所在的第一街坊,如沿岸及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则范围扩至公共绿地后的第一街坊。目前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两岸结构规划范围内沿两岸
4、各 200 米范围控制。淀山湖两岸的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按照沪青平公路以北、淀山湖、元荡湖周边离湖岸线 500 米范围控制。(3)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定的红线范围 5.28 平方公里和规划控制范围 1.4平方公里。(4)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对外交通系统建设工程;市域交通系统建设工程;与总体规划相同层次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的具体分工范围和管理要求,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专项办法执行。(5)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包括国家级、市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国家级对外接待场所;重大地下工程和人防工程、部队营地和军事项目;安全保
5、障设施;保密项目等。(6)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2、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3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接受委托的市级管委会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审批内容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界及其它规划条件。(四)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六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提交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审批对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6、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但,下列建设项目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一)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二)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三)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其他建设项目。五、审批条件(一)新办1、准予批准的条件1)建
7、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村庄规划。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4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4)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应当符合保护技术规定的要求。5)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内容;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各并联审批部门的审理意见。2、不予批准的情形1)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条件的;2)建设项目不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村庄规划;3)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
8、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且经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程序后,仍未通过的。5)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不符合保护技术规定要求的,且经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程序后,仍未通过的。6)建设项目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内容;7)各并联审批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布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二)依申请变更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2、不予批准的情形同新办(三)有效期的延续1、准予批准的条件(1)项目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项目地块内容无变化;(2)相关法规、技术规定无变化。52、不予批准的情形(1
9、)项目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项目地块内容已有变化,项目已不符合要求的;(2)相关法规、技术规定已有变化,项目已不符合要求的。(四 )依申请注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由申请单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二)申请材料目录1、新办序 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及各并联审批部门申请表格原 件 1 纸质登录“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10、”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并盖章2 建设项目承诺书 原 件 1 纸质登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报主体、设计单位、日照分析编制单位盖章31/500 或 1/1000 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原 件图纸二份、电子电子和纸质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以下内容: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周边地形;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61/500 或 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盘片一份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 、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距离、建筑退界距离、后退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
11、并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总平面图需在有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4建筑设计方案图(含平面、立面、剖面)及设计说明文本原 件 3电子和纸质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文本制作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设计师印章5 分层面积表 原 件 2 纸质6 除总平面图外,须加送横断面、纵断面图(可选) 原 件 2 纸质 属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7按有关规定加送有乙级规划资质以上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可选)原 件 1电子和纸质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提供,具体要求参照(沪规法200403
12、02 号)文8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审批制)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核准制)或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复印件 1 纸质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等文件中,要求申报主体送审的其他相关文件、图纸(可选)原 件 1 纸质11 文管、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 件 1 纸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工程、立面改造工程以及历史文化风貌区、7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12 各并联审批部门所需要的提交的申请
13、材料(详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部门申请材料告知单 )13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可选)2、依申请变更序 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申请报告及各并联审批部门申请表格原 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2原核发的关于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及附图原 件 1 纸质3 建设项目承诺书(可选) 原 件 1 纸质登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报主体、设计单位、日照分析编制单位盖章41/500 或 1/1000 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1/500 或 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14、可选)原 件图纸二份、电子盘片一份电子和纸质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以下内容: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周边地形;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 、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距离、建筑退界距离、后退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总平面图需在有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系5建筑设计方案图(含平面、立面、剖面)及设计说明文本(可选)原 件 3电子和纸质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文本制作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
15、注册设计师印章6 分层面积表(可选) 原 件 2 纸质7 除总平面图外,须加送横 原 件 2 纸质 属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8断面、纵断面图(可选)8按有关规定加送有乙级规划资质以上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可选)原 件 各 1电子和纸质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提供,具体要求参照(沪规法20040302号)文9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审批制)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核准制)或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可选)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可选)复印件 1 纸质1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
16、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等文件中,要求申报主体送审的其他相关文件、图纸(可选)原 件 1 纸质12 文管、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 件 1 纸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工程、立面改造工程以及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13 各并联审批部门所需要的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部门申请材料告知单 ) (可选)14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可选)3、延续、依申请注销序 号 提交资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份数纸质/电子 要求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延期、注销申请报告原 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2关于审定
17、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及附图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三)申请文书名称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92、申请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申请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报告;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收到申请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并联审批部门预审意见后,出具正式受理或材料补正的通知;在收到补正通知后申请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补正材料直接送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办理期限: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九、审批证件(一)批准的关于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及附图,证件样本附后。证件有效期六个月,可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二)不批准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包括建
18、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