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第一部分总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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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 民 法 耿 陈 1 第一部分 总 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民法: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实质意义的民法:一切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我国并无民法典,民法通则可以成为民事基本法。所谓实质意义民法即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 :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广义的民法也就是实质意义的民法。 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商法以外的民法典,其他民事规范。 注:广义等同实质意义、狭义即排除商法与形

2、式意义不同。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区别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 主体平等 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简答: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 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 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从意思表示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2 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从

3、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可以被支配; 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简答:简述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点: 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有些人身权的存在是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产生财

4、产利益。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即民法 的法律渊源 (简称法源 ),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3 包括制定法,主要体现为各个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在制定法之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判例、法理不是我国的民法渊源,但习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我国的民法渊源。 制定法 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法 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 力做一般性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肯定习惯效力。

5、.民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生效:一是在公布之日同时生效实施;二是先行公布,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实施。 失效:国家机关明令废止、新法取代旧法、法律本身存在有效期等。 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 注:我国民法在某些条件下有溯及力 如合同法确认合同效力条款。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区域 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

6、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 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自愿原则 4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表现: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

7、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平等原则 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表现: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民事主体地位平 等,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

8、神处理民事纠纷。 表现: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应均衡; 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应均衡。 诚实信用 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 表现: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要诚实,不弄虚作假,即善意进行交易;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要恰当,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善意行使权利; 民事主体在履行义务时要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善意履行义务; 5 在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民事主体应当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

9、责任,即善意解决纠纷。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所谓良俗,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 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简答)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

10、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主要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种类 :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 民事法律关

11、系的客体 (选)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物权) 行为(债权)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人身利益 (人身权) 权利(抵押权和质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判断法律事实的标准:能否产生法律效果。 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人的无意识的打鼾、打喷嚏、梦游、呓语,以及爱情、友谊都为客观现象,但无法律后果,故都不能成为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选

12、择) .行为 :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对行为的分类 .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 .表示行为与事实行为 a.表示行为 :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旨在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b.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 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一般包括:先占、生产、收益、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创作作品、侵权行为以及作为债权表现的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 .自然事实 :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自然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

13、,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 .状态: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 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7 系的事实构成。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就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 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权力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指

14、以权利人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根据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抵销权、介入权、选择权、追认权、解除权、继承权的抛弃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 绝对权:义务人 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

15、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 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主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不影响主权利的效力。 原权利与救济权(根据相互之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利指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而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 援性的权利。 8 既得权与期待权。(根据利是否已经取得) 既得权: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

16、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中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公力救济 :指权利受到侵害时,经由特定的程序获得国家机关的救济,又称国家保护 ,如起诉。 私力救济 :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又称自我保护,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 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侵权责任法第 30 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有不法侵害; .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其特点是已经着手,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防卫只能针对侵权

17、人本人实施; .防卫须出于正当的目的; .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侵权责任法第 30 条规定: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 31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着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 采取避险行为须为不得已 ; 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18、:所谓必要的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 31 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 担适当的责任。 9 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自助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采取的自助措施恰当;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自助行为实施后,有的及时解决了问题,当事人之间无争议。有的需要向法院申请处理。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迟延,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

19、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 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义务的分类 :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 法定义务: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 约定义务:指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根据义务的内容) 积极义务:指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务的义务; 消极义务:指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权人行驶权利的义务。 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指义务人不得将其转移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指义务人可将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三、自然人 自然人概述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自然人和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范围:自然人公民) 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居所指自然人 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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