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高新区2018年随机抽查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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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沧州高新区 2018 年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1申报国家或省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区经发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二、(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书面检查现场检查1.项目申请报告。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3.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

2、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6.以 国 有 资 产 出 资 的 , 需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确 认 文件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含煤炭)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区经发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 号)书面审查现场检查1.是否按照节能报告施工建设,是否配备能源计量器;2.是否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中各项节能措施,是否落实煤 炭 替 代 方 案 ; 3.项 目 能 效 水 平 、年 耗 煤

3、量 是 否 达 到 审 查 意 见 要 求 。区经发局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区经发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备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200420 号)二、(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的通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核准要求4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区经发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备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二、(一);企业投资项目核

4、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的通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 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要求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污染企业:一般排污单位(4525 家) 区环保局 实施方案及新环保法。 随机抽查环评手续、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等。污染企业:重点排污单位(262 家) 区环保局 实施方案及新环保法。 随机抽查环评手续、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等。区环保局5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污染企业:特殊排污单位(21 家) 区环保局 实施方案及新环保法。

5、 随机抽查环评手续、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第四章。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6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日常执法检查、 专项检查 从业活动。区规划建设局7 建筑市场监 督检查 区规划建 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6、;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2 号)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 号)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第十一条等。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人证分离、超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是否存在未履行施工手续及以会议纪要等代替施工手续等情况;依法招标的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图审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条件、人员设备、标准化生产、绿色生产

7、、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诚信经营、混凝土试块抽样送检等及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区规划建 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四十条。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单位名称 序号 检

8、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9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区规划建 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2000年 8 月 25 日)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巡查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标准员是否到位履职和持证上岗进行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区规划建设局 10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区规划建设局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省第十一

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7 号)第四条。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情况;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及节能改造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和绿色建筑创建情况;建筑节能执法等情况。11建材装备使用的监督检查区规划建 设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检查、 专项抽查建筑工程材料设备:1.查验建筑工程是否违规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查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制度落实情况;查验建筑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查验施工现场是否严格落实材料见证取

10、样和送检制度;查验施工现场是否违规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材产品;2.对部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现场检测或抽样送检。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1.查验施工现场是否安装、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查验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查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单位手续是否齐备。2.查验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出租单位是否已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出租合格的起重机械。3.查验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工作岗位是否与证书相符。委托省安监办对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

11、及其出租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登记备案,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备案。12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督检查区规划建 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 )第四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实地核查、书面检查负责依法招标建筑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13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监督检查区规划建 设局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12、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2006 年第 149 号)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2006 年第 149 号)第二十三条。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工程承发包单位: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造价咨询企业: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

13、应编制资格;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工程造价从业人员: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2.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3.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4.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14 房地产市场 监督检查 区规划建 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2 号发布,住房和城乡

14、建设部令第 14 号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号)第二十八条等。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经营全过程中各环节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机构及注册人员开展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房屋交易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区规划建设局15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区规划建 设局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等。

15、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住宅物业是否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是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区经发局16食品相关产品安获证监管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后监管、风险监测 区经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办法。按生产单元随机1.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包装容器和工具 2.食品用纸包装、容器。3.食品用洗涤剂 4

16、.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5.压力锅产品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区经发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1 号)。 书面检查、现 场检查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行为。区经发局17 汽车销售管 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

17、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区经发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1 号)。 书面检查、现 场检查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区人社局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区人社局18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区人社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

18、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

19、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单位 序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名称 号招用工管理 区人社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工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书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面检查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20、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18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 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书面检查和现 场检查用人单

21、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禁止使用童工 区人社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 条。 和现场检查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22、场所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区人社局19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 18 周岁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

23、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单位名称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区人社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书面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用

24、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 10 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19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高温劳动保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 区人社局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

25、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对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区人社局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

26、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区人社局20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执行企业年金规定的监督检查 区人社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27、,责令改正。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年金方案执行情况。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监管 区人社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第八十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是否遵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定。单位名称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对协议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活动的监督检

28、查区人社局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是否存在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监督 区人社局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事项。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及

29、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在职职工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工资总额填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支付社会保险金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落实情况。21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

30、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区人社局2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区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否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对用人单位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的监督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

31、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四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用人位是否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是否指定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是否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是否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

32、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单位名称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区人社局23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区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

33、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33 条第 1、2、3 项的行为;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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