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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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坪山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土地上进行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实行联席会议审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副区长主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区环

2、境保护和水务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坪山储备办、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街道分管责任人(只参加本街道范围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议事项)为参会成员。2第五条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材料的审查,制定相应的办理规程,并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督和管理。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汇总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提请区联席会议审议;负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签订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合同或责任书;负责发放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许可证和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

3、规划监管并验收。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用地情况和规划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影响河堤结构安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若涉及须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须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符合环评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已批临时建筑办理施工报建手续;负责对临时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验收。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占用林地、园地、绿地等临时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用地是否位于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3区土地整备局负责对临时用

4、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用地是否位于区“拓展空间保障发展,十大专项行动”的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用地范围内以及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坪山储备办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占用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提出核查意见;负责对经营性国有储备地进行出库。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对临时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负责对建设完成的临时建筑进行验收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能配合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出书面意见。第

5、二章 适用条件和用途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用地现状为空地。第七条 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首层高度不得超过 6 米,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 11.4 米,且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对于城市4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项目以空地计算,使用期限届满后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纳入赔偿。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存在逾期未清退情况的,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用地范围。第九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一)存在逾期未清退临时用地或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的;(二)被列入历史违法当事人信息库的。第十条 除

6、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申请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一)影响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实施的;(二)已列入近期建设及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5 年内);(三)已列入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区年度推进的城市更新项目拆迁用地范围内的;(四)列入区“拓展空间保障发展,十大专项行动”的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用地范围内的;(五)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的;(六)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七)影响防洪、泄洪的;(八)位于危险边坡等地质灾害危险区的;(九)位于蓝线、橙线、黄线、紫线、绿线范围内的;5(十)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

7、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使用国有已出让土地建设临时建筑的,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筑。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或项目:(一)国有未出让土地:1.工程项目建设施工;2.地质勘查;3.抢险救灾及经区政府常务会通过的关于区计民生的公共应急工程用地和设施。(二)国有已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1.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除外);2.地质勘查;3.抢险救灾;4.急需的临时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以及临时公共安全设施;5.临时堆放项目;6.其他确需并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上述所称用途均不包括经营性

8、质的建设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6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建筑的,临时用地和建设临时建筑的申请可一并提出。对于只申请临时用地的,可不提交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等有关临时建筑的申请材料。第十四条 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由用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一一 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报表;(二)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等);(三)具有勘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四)拟申报用地现场照片;(五

9、)土地利用总平面图;(六)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建设规模对应的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与结构设计方案图(明确功能、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等信息);(七)申请主体填写的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八)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九)申请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的,须提供所服务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十)申请地质勘查项目的,须提供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十一)项目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等于一万立方米且征占面积大于等于一公顷的,须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动土面积大于等于 2 平方公里或动土量大于等于 5 万立方米的项目应向市水务局申报);(

10、十二)项目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5 万平方米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十三)临时建筑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十四)其他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说明材料。第十五条 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出;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由用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除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

11、材料:一一一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土地权属的书面说明;一一一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有效民主决议证明材料;(三)社区综合党委同意该项目建设的意见;(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8的资金来源证明;(五)辖区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第十六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对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二)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项

12、目范围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主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十七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受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申请后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用地进行现场勘查,记录土地现状信息。在完成现场勘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书面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至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第十八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将现场勘查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进行汇总,形成审查意见。对 5000 平方米以下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区联席会议审定;对 5000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以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9经区

13、规划土地监察局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十九条 临时使用农用地(不包含基本农田)的,申请主体须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批。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申请主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第二十条 拟申请用地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 7 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规划土地监察局根据公示情况办理后续工作。拟在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筑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将申请、审议情况以张贴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30 日。所涉住宅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异

14、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听证的,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进行。第二十一条 审议通过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涉及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核发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根据临时使用期限一次性收取地价(以下简称“ 临时地价” ),收取的地价 统一纳入到区指定的财政专户管理。临时地价按以下标准计收(参照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深规土20131012 号):按普通厂房公告基准地价年期修正 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1.55-(0.05使用年期)。第二十二条 使用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进行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核发深圳市坪山区临时

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应载明土地征转、临时建筑物拆除时的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进行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核发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与申请主体签订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合同。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合同应载明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租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的,在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后,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书面通知国有储备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库移交手续。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许可证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颁发。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许可证应载明地块位置、用地坐标、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到期处理方式、权利义务、违规责任以及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颁发。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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