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法 、 实施条例 及 “适用劳动合同法 若干 问题的意见 ”解读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 条例规定: ( 1)自用工之日起 1个月内,经
2、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个月不满 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 2倍工资和补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规定的经济补偿。 (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
3、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适用意见 ( 1)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 实施条例 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 “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