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信县各类户口办理条件以及流程一、分户1、条件:户籍在乡村地区且年满 18 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因婚姻或其它关系发生解除、变更,需要立(分)户的,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分户应当遵循“一户一址”的原则。对同一住所内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的,经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的,允许分户。已开展乡村地区门楼牌号编赋工作的,应当按户籍地址规范要求,以户为单位为分户家庭编制门楼牌号。2、办理立(分)户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分家(户)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留存);3.社区(责任区)民警
2、调查意见(含,调查村(居)委会意见);4.居民户口簿。5.宅基地使用权证(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未完成前不作为分户的必备材料)。二、并户1、条件:居民因结(离)婚、住房调整、亲属投靠等原因家庭成员合住一处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户,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并户手续,并注销另一方的户口簿。并户一般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亲属关系;二是同居一处;三是共同起伙,一起生活。2、提交材料:一是双方户口薄;二是结(离)婚证,亲属关系证明;三是个人并户申请。三、落户(一)婚生子女出生登记:凭公民落户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父母结婚证。(二)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原则上随母落户,凭婴儿母亲提
3、交的公民落户申请表、陈述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申请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公民落户申请表、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但申请随父落户的,凭父亲和母亲的公民落户申请表、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情况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后办理。(三)父亲和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的法定抚养
4、人提交的公民落户申请表、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四)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无出生医学证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婴儿落户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社区(驻村)民警综合调查意见、公民落户申请表登记户口,对仍不能确定亲子关系的,则需提供有 DNA 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五)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应通过部、省、市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另一方全户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注明出处、加盖印章并交申报人签字),或查验另一方全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收取复印件(注明出处、加盖印章并交申报人签字),确认婴儿
5、未随另一方登记户口的,可作为未落户证明使用,无须提供父亲或母亲一方未落户证明。(六)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但女士官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父(母)亲一方的部队所在地的公共户登记户口。(七)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
6、生子女户口随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亲落户。(八)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提供相应法律效应的中文翻译)、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在父(母)亲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国外出生子女已取得外国国籍,并持有国外签发的护照进入国内的,不再登记国内户口。(九)夫妻双方或一方原为本地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可由居住在本地的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持申请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家庭关系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均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
7、有中国国籍,要求在国内申报户口的,准予落户,可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父母亲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十)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在港、澳、台地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可凭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及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登记户口。父母亲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夫妻双方均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回中国内地所生的子女,可凭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
8、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十一)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 DNA 亲子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内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凭出生医学证明 、 结婚证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对确实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国籍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的人员,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查实出生、国籍、亲子关系情况的,可办理户口登记相关手续
9、; 对通过落户地派出所调查后,仍不能核实出生、国籍、亲子关系的,由其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母)亲提供有 DNA 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后,可办理户口登记相关手续。对年满 14 周岁以上的人员,由派出所开展专题调查,并经公安出入境、国保或反恐等部门证实没有长期出境、参与国外非法组织等情况后,落户地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调查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办理。四、补录遗漏户口落户对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的人员,需凭以下材料,经派出所所长、县区公安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办理户口补录。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3、按照二代证
10、制证要求拍摄制证照片,注明被拍摄人姓名、拍摄民警、拍摄日期、地点,加盖派出所印章。4、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或街道出具被申请人出生情况证明和关系证明(父母或监护人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要同时出具被申请人的相关出生情况证明);5、医院出具出生记录证明,需接生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如系个体或家庭接生员接生,需提供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派出所核对后加注系原件复印并盖章;6、两名民警调查 3 名以上相关知情人(包括接生人员)谈话笔录,并与被申请人见面谈话形成笔录,详细记录被申请人未报户口的主要原因及基本情况,告知被申请人弄虚作假补报户籍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最终根据笔录形成调
11、查报告。调查报告由调查民警签字后加盖派出所公章。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2)被申请人未入户的主要原因;(3)被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4)派出所保存的常口表、身份证索引卡查找情况;(5)被申请人有无姓名、年龄等主项变更和户籍迁移、注销等情况;(6)网上核对是否存在与被申请人同名、同(近)龄人员户籍重复登记情况;(7)走访调查了解相关知情人情况。(8)调查核实意见。五、收养落户公民收养弃婴或非亲生婴儿,凭养父母的申请、居民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及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意见申报户口。(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凭捡拾弃婴(
12、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社会福利机构证明申报户口。)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超过 14 周岁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落户地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将相关信息录入“ 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 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并采集生物检材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确认不系被拐卖儿童,同时通过人像系统比对未发现有常住人口信息的,可由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落户地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形成事实抚养的相关调查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办理。户口关系登记为非亲属。采集生物检
13、材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业务中 DNA 鉴定比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公刑(2014)115 号)和关于进一规范户籍管理业务中 DNA 鉴定比对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办理。受理收养落户申请,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存疑,疑似被拐买儿童的,落户地派出所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 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并采集生物检材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确认不系被拐买儿童后办理。六、户口注销(一)死亡注销。公民事实死亡的,由其亲属或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在 30 日内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正常死亡的,应当持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的证明材料或
14、家庭成员申报材料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办理注销。非正常死亡的,还应有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或法院的执行死刑证明或宣告死亡通知书。如情节可疑,又无死因证明的,必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抚养人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入户发放公民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其亲属拒不签字或联系不到亲属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将注销情况通知当事人。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
15、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本条规定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二)入伍注销。公民应征入伍的,应凭入伍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县(区)治安(户政)部门每年应当向当地武装部门收集当年应征入伍人员名单,并按住址分发到派出所,由派出所核实注销。公民应征入伍后,其亲属不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凭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册,向其亲属发放入伍公民注销户口通知,其亲属在 10 个工作日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可直接办
16、理户口注销手续。(三)出国、出境注销。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公民,根据国家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注销户口。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后不按规定注销户口,派出所向其国内亲属发放注销户口通知,其亲属在 30 天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材料,或凭本人持有国外签发的有效护照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七、迁移户口(一)迁入流程:云南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实行“网上办理” ,凡符合迁入条件、所需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 网上办理 ”业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迁入地派出所事前掌握迁移人已出国、出境或涉及未了结
17、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认为暂不宜办理迁移手续的; 未经监管执行单位出具同意迁移户口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监管对象。省外迁入,需由申请迁入地县(区)公安局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原籍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1、亲属投靠:(1)夫妻投靠。凭结婚证、双方户口薄或者身份证迁移落户。(2)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3)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
18、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投靠亲属落户,凭公民落户申请表、赡养或抚养承诺书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投靠方与被投靠方关系证明、 居民户口簿办理。2、购房迁入:购买商品房迁入户口,需在房屋所在地街路巷命名与门楼牌装订工作完成后,经社区民警查证实际居住的,凭公民落户申请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与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 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户口簿办理。3、租赁房屋迁入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2)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按照一址一户要求,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3)租赁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离租赁地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 不得将户口滞留在租赁房屋内。需提供: 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