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危 险 化学品从 业单 位安全生 产标 准化 评审 工作管理 办 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推动和指导 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 4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第三条达标分级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 级和三级。第四条监督管理 国家安
2、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第五条公告与发证权限 一级企业由安全 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2第六条评审工作程序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 请、受理、评审 、审核、公告、 发证 的程序进行。第七条专家库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 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资源。第八条管理系统使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
3、及危化品企业应规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 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网址: ,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充分利用“ 管理系 统” 对安全生 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进行规范管理。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九条登记中心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一)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监督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二)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三)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四)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
4、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五)负责完善、维护管理“管理系统”,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信息统计、分析、 汇总和上报工作。3第十条机构确定 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省 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第十一条组织单位任务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一)受理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选定评审单位,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三)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四)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五)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
5、检查考核。第十二条评审单位条件 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三)注册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四)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承担评审工作的本单位人员不少于 5 名。(五)有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三条评审单位任务 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一)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二)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并保证公正、真实。(三)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 1 月 15日前和 7 月 15 日前分别将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4行总结,并通过“ 管理系统”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
6、总结。第十四条评审人员条件 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 年以上。(三)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五条评审人员证书管理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 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第十六条评审人员管理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 2 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第十七条诊断专家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
7、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二)至少 10 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从事化工设计 5 年以上经历。第十八条自评员条件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5(二)至少 3 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三)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证书。第三章 自评与申请第十九条诊断 危化品企业提出达标申请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
8、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提出诊断问题、 隐患和建议, 编 制诊断报告(见附件 2)。诊断结果应报当地市级、 县级安全 监管部门。第二十条开展自评 企业对诊断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建议落实后,且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 2 名自评员。第二十一条申请条件 企业自评结果符合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第二十二条申
9、请程序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审的企6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审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第二十三条提交申请 危化品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 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 4)。第四章 受理与评审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
10、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 管理系统” 告知企业。 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以受理,通过“ 管理系统”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将企业 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管理系统”转交给选定的评审单位,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第二十五条评审时限 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 5)。7第二十六条评审工作组 评审单位应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
11、长。 评审工作组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评审工作应文件化,评审内容应覆盖诊断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第二十七条问题验证 评审工作组在评审时,应对诊断专家提出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验证,确保问题得到有效纠正、重大隐患得到治理、突出问题得到解决。 第二十八条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 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通过“ 管理系统 ”提交相应 的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工作组
12、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第二十九条 评分方法 评审计分方法(一)每个 A 级要素满分为 100 分,各个 A 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 6),然后加和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 100 分, 计算方法如下: iMKn1式中: 总分值;权重系数;i8i各 A 级要素得分值;MnA 级要素的个数。(二)当企业不涉及相关 B 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 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式中: A 级要素实得分值;实iM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满i(三)每个 B 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四)三级企业评审得分 80 分(含)以上,且
13、每个 A 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 60 分(含)以上。第三十条评审资料管理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 评审通知、诊断报告、 评审计划、 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 、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第三十一条评审结果 初次评审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 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通过“ 管理系统”将评审 建立和 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第五章 审核与发证第三十二条评审结果的审核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通9过“管理系统
14、”报相应的安全 监管部门。对评审单位提交的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提出的达标等级建议和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应将审核结果通过“ 管理系统 ”通知企业 。第三十三条公告 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达标标准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颁发证书、牌匾 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有效期 3 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换证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一)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 3 年内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者 10 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
15、,或者造成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已成为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主要方法,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已与本企业应用的其他安全管理体系融为一体。(三)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四)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10营许可范围。(五)未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第三十六条抽查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每 年 应 按 照 不 低 于 20%的 比 例对 达 标 企 业 进 行 抽 查 ,但 3 年内至少对达标企业抽查一次。第三十七条达标后自评
16、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 形 成 自 评 报 告 。企 业 应 通 过 “管 理 系 统 ”将 自评 报 告 报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审 查 ,对 发 现 问 题 的 企 业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应 到现 场 核 查 。第三十八条 证书撤销条件 抽查或核 查 不 达 标 的 企 业 ,或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企业,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第三十九条收回证书牌匾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第 四 十 条 评 审 人 员 监 管 评 审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注 销 评审 人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并 公 告 ,不 得 再 从 事 危 化 品 企 业 安 全 标 准 化 评 审工 作 :(一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故 意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报 告 。(二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换 证 。(三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义 开 展 评 审 、对 标 诊 断 工 作 。(四 )因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事 故 或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