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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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 一岗一责 ”的原则,建立并落 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二) 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三)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四) 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 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六) 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七) 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第九条【考核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保障安全生产责任落

4、实的考核机制,对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第十条【领导值班带班】企业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制度。领导干部日常情况下要坚持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值班时应当在厂区内,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并处置异常生产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问题;领导干部在特殊作业和特殊时段下要做到现场带班。在新建项目投产、装置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特级动火等作业时,单位负责人要现场带班;在重大活动期间、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段进行非常规作业时,领导干部也要现场带班,及时发现、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第十一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5、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 5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 50 人以上不足 1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3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企业主要负

6、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中,应至少有 1 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 3 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2 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第十三条【劳动协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各

7、自安全生产责任,不得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制度建设】企业应至少制定、完善下列安全生产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4、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6、风险识别及评价制度;7、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8、变更管理制度;9、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吊装、高处、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等;10、应急管理制度;11、开停车管理制度;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管理制度;13、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制度;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剧毒化学品

8、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包装等;15、承包商管理制度;1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7、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定期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度;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9、单位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20、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和特点,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6管理制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制度

9、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每 3 年至少评审和修订一次,并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当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第十六条【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装置长时间停车及准备恢复生产(停车半年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和泄漏等涉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主要负

10、责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必须每年至少报告一次。第十八条【安全警示】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7业,应当按照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的要求,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九条【个体防护】企业必须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和 化工企业劳动防 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等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采购和

11、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第二十条【应急装备】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光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配备两套以上空气呼吸器,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并配备相应的处置、应急救援及防护器材。第二十一条【事故管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企业应当对未遂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查清原因,提出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第二十二条【租赁要求】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12、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出租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的,必须满足外部安全距离相关规定,并不得降低其安全生产条8件。第二十三条【废弃处置】关闭、搬迁企业按规定要求制定处置方案,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拆除装置、设备,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未经处理不得出租、转让其厂房、装置设施等。第二十四条【生产条件】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

13、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新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禁止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第二十六条【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和试生产。9第二十七条【设计管理】危险化学品建

14、设项目单位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及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要求,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设备设施,配备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第二十八条【“两重点一重大”管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

15、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三章 过程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纳10入档案管理,同时,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第三十条【风险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风险管理要求,明确生产过

16、程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和责任人员,定期开展所有生产工艺装置和岗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的生产、储存装置,要采用危 险与可操作性分析等方法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和危害分析,每三年进行一次。企业发生事故或涉及重大变更管理内容时,要及时进行风险分析。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确定本企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第三十一条【装置运行管理】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本岗位工作任务与目的、工艺指标、工艺操作方法、正常开停车程序、异常工况及其处置、紧急停车程序和处理方法、可能发生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方法、操作过程安全注意事项、设备巡回检查的规定、本岗位有毒有害物质容许浓度、职业防护、消防器具的使用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应有岗位操作人员参与编制,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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