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09-0514大 用 户 与 发 电 企 业 直 接 交 易输 配 电 服 务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试 行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二 九年七月1使 用 说 明一、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参与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三方之间签订的输配电服务合同。二、 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三方签订长期(一年及以上)输配电服务合同时使用。三、 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三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
2、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 1。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 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及输配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大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1 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2目 录第 1 章 定义和解释第 2 章 三方陈述第 3 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4 章 过网电量和负荷第 5 章 供电方式第 6 章 输配电价和辅助服务
3、第 7 章 电能计量第 8 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第 9 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第 10 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第 11 章 不可抗力第 12 章 争议的解决第 13 章 适用法律第 14 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第 15 章 其他附件一: 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附件二: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3(合同编号: )直 接 交 易 输 配 电 服 务 合 同本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1) 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 2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4、(2) 公司(以下简 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 力监管委员会/ 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3) 公司(以下简 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 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输配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鉴于:(1)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 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2 示范文本中“/
5、”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三方当事人根据实据实际情况选择。4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 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2)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 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 兆瓦(MW )的电厂,装机为 台,分别为 兆瓦(MW )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台( 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3)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 地区的电网。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5第1章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1.
6、1.1 直接交易电量:指甲、乙两方协商确定,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甲乙两方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的电量。1.1.2 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1.1.3 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指丙方输送甲乙两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甲方向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1.1.4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
7、确认。1.1.5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3。3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61.2 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
8、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 合同中的“包括 ”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2章 三方陈述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
9、决或其他法律行为。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7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包括:3.1.1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3.1.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10、: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3.2.2 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3.2.4 向丙方支付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3.2.5 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2.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83.3 乙方的权利包括:3.3.1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3.3.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3.3.3 与丙方协
11、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3.3.4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4 乙方的义务包括:3.4.1 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3.4.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3.4.3 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3.5 丙方的权利包括:3.5.1 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
12、设备维修计划。3.5.2 向甲方收取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3.5.3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输电通道。93.6 丙方的义务包括: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3.6.2 按本合同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3.6.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3.6.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3.6.6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第4章 过网电量和负荷4.1 本合同各方同意,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丙方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为 兆瓦时(MWh,计 量侧为甲方侧)。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的每年 8 月,三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 10 月底以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