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经贸商改2007427 号关于发布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市经贸委、各市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国税局,南京、扬州市发改委:2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 第 23号令),结合我省的实际,对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经贸商改
2、2005 219 号) 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发布施行。附件: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 苏 省 公 安 厅江 苏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江 苏 省 建 设 厅(此页无正文)3江 苏 省 交 通 厅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主题词:能源 成品油 管理 细则 通知抄送:商务部江苏省经贸委办公室 2007 年 5 月 29 日印发共印 2800 份4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商务
3、 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 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 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 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
4、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5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100 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 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 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 1 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5、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 10 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 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 10000 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6输车辆或 1 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
6、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 10000 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 1 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
7、004)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 3 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销售成品油的计7量器具必须安装税控装置;(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 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
8、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设立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商务部成品油批发经营发展规划要求;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新建油库应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要求。第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江苏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中,从事船用成品油经营的水上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江苏省水上加油站发展规划原则(苏经贸商改2005539 号)和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面向农村、8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加油点,按照江苏
9、省农村加油点设置管理办法(苏经贸商改2006 650 号)规定的条件 执行;(二)列入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并经省经贸委批准;(三)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1、省辖市、县(市)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少于1.5 公里;2、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 15公里。与紧邻的该道路沿线城区型、乡镇型加油站间距不低于 3 公里;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两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最多不超过三对;4、乡镇镇区内应设置一个加油站,设置两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应不少于 1.5 公里。第十二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
10、营涉及用地及占用挖掘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或者利用港口、航道设施等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 公路法、 港口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9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第十三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程序:(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经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
11、储设施的申报程序: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组织会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迁建、扩建、改造油库批复,并报商务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经贸委同意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的批复下达后,企业应在 18 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10成品油批发、仓储
12、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再向所在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第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序:(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发布的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计划发展项目,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告知审查结果,并将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公共媒体发布近期计划发展加油站土地出让公告,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程序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新建加油站申请,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后,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具文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申报。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并现场勘察,必要时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具文向省经贸委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