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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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 员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 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古田县农信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三条 本 联 社 注 册 名 称 :古 田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住 所:古田县城东解放路 192 号 B

2、邮政编码:352200第四条 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 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第五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 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 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联社设置党组织机构,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第八条 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

3、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 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 员与社员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 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 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 务。第十二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 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三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银行业监督管

4、理规定。第十四条 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 农贷款发放比例。第十五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 联社的 经营范围是:(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为准)(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第一节 股份募集第十六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488428 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5、第十七条 本联社股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实行同股同 权,同股同利。第十八条 本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5000 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50000 股。在本联社股本中,非职工自然人股 19090.29 万股,占股本 总额 的 47.67%;职工股 6048.27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5.10%;法人股 14910.28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7.23%。第十九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 职工自然人合 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变更持有股本总额 1%以上、

6、5%以下的单一社员(社员),由我县联社事前报告银监分局;变更持有股本总额 5%以上、10%以下的单一社员(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 并决定;变更持有股本总额 10%以上的单一社员(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 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 会审查并决定。第二十条 本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万股) 占比(%)古田县兴井水电有限公司 古田县县吉巷乡塔洋村 2178.36 5.44古田县五环商贸有限公司 古田县 614 路中二支路三弄五号 2047.13 5.11古田县古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古田县城关 614 路 7 支路 5 号 2038.03 5.09

7、古田县吉发食用菌有限公司 古田县城东北路 68 号 1282.1 3.20古田县伟业食用菌有限公司 古田县城关文河街 103 号 1267.08 3.16福建省古田县武豪食品有限公司 古田县解放路 70 号 673.46 1.68古田县金星商贸有限公司 古田县跃进北路六弄 6 号 536.17 1.34古田县卓洋水工混凝土模板施工有限公司 古田县新城镇 614 中路 32 号 469.15 1.17古田县大东自来水有限公司 古田县鹤塘镇国土资源第一层 457.37 1.14古田县南腾石材有限公司 古田县鹤塘镇灵龟村 420.29 1.05合 计 11369.14 28.39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

8、比例前十名名单: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万股) 占比(% )许乃务 古田县鹤塘村鹤兴街 1 号 506.71 1.27余送金 古田县解放路 195 号 376.36 0.94黄慧婷 古田县安纺小区 B 幢第一单元 401 282.27 0.70黄如彪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80.74 0.70雷育珍 古田县卓洋乡卓洋村 272.94 0.68谢安济 古田县吉巷乡石床中路 17 号 243.47 0.61陈丽清 古田县城南百姓药店 197.14 0.49陈 宇 集源路 39 号 182.25 0.46彭时勤 宁德农商银行 179.78 0.45石辉 宁德东侨薛令之路 10 号 11 幢 20

9、3 室 171.26 0.43合 计 2692.92 6.72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 币标 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 员名册载明下列事 项:(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社员所持股份数;(三)社员所持股 权证书的编号;(四)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五)社员股权 的质押情况。第二十三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 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

10、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 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 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并 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第二十七条 本

11、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 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 经本联 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社员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理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

12、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第三十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社员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本联社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社员和本联社的利益。同时, 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社员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 ”第四章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组织第三十一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古田联社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古田联社纪委)。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党委设书记一名,

13、党委书记、理事长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本联社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 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 备,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保证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 联 社党委的决策部署在古田联社贯彻执行;(二)坚 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坚持公司法人治理相结合,坚持党组织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坚 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三)研究讨论古田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

14、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 或建议;(四)履行古田联社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古田联社改革发展事业;(六)领导 古田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统战 工作、文化建 设和群团工作;(七)研究其他应由古田联社党委决定的事项。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会议, 对理事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 见和建议,并形成 纪要。党委发现理事会

15、、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 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 进入理事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理事会、监 事会、 经营管理层其他成 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 进入理事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委员在理事会、监事会、经营 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 见 和建议,并将决

16、策情况及 时向党委报告。第五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第一节 社员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社员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六条 本联社社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监管要求。第三十七条 本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三)单独或合 计持股 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非职工监事拟任人选的权利;(四)对本联社的 经营行为进行

17、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五 )依 照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获 得 股 利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利 益 分 配 ;(六)依照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 质押或优先认购本联社股份;(七)依照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 料;(2)社员代表大会会 议记录和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3)年度财务报 告;(4)有关管理制度。(八)本联社终 止或清算后,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依法参加本联社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的社员及其控股社员、

18、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 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社员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第三十九条 主要社员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联社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联社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社员。 “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联社派驻理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联社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 动人作为主要社员参股本联社的数量不得超过家,或控股本联社的数量不得超过家。第四十一条 本联社主要社员及其控股社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

19、象;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4.对本联社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5.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7.其他可能对本联社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第四十二条 本联社主要社员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第四十三条 本联社主要社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 监管规定和联社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 资人义务,不得

20、 滥用社员权 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理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联社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联社以及其他社员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本联社社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联社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联社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五条 本联社对主要社员或其控股社员、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 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本联社对单个主要社员及其控股社员、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

21、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 兑和贴现、透支、 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 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联社或本联社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本联社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本联社的主要社员或其控股社员、实际控制人、关 联方、一致行 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本 联社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联社主要社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联社报告以下信息:1.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2.入股本联社的资金来源;3.控股社员

22、、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 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4.所持本联社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5.所持本联社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6.名称变更;7.合并、分立;8.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 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9.其他可能影响社员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联社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第四十七条 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 资料的,应符合本联社的有关规定,并向本联社提供 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第四十八条 社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 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

23、失。第四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侵犯社员合法权益的,社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给本联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社 员有权要求本联 社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第五十条 社员承担如下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 联社章程;(二)按其所认购 的股份缴纳股金;(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 为限对本联社债务承担责任;(四)除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五)服从和履行社 员代表大会决议;(六)维护本联 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七)

24、当法人社 员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社员应在 30 天内 书面通知本联社; (八)承诺积极支持本联社坚守服务“三农” 市场定位,优先加大“三农” 、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强“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 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九)社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十)应当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联社股权。 (十二)主要社员应

25、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社员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十三)主要社员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联社补充资本;(十四)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社员,不得行使社员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 、提名 权、提案权、 处分权等权利;(十五)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社员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联社利益行为的社员,银监 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联社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联社股权的限额、股权质 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社员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 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十六)法律法 规或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一条 本联社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

26、 ,社 员应支持理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本联社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联社有借款的社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第五十三条 社员在本联社有借款的,扣除其 贷款额度相应的股权资产净值表决权(社员代表股权资产净值表决权=(股权余额*当月净值)-社员代表贷款余额),直至暂停行使,但银行存单、国债质押及抵押担保的借款除外。社员在本联社的借款或担保的借款出 现逾期的,未归还前其表决权暂停行使。 第二节 社员代表大会第五十四条 本联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社 员代表大会是本 联社的权力机构。第五十五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由 42 名社员代表 组成。社员

27、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联社以职工社员、非职工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三类的持股比例为基础确定各类社员代表名额比例,并根据各类社员中社员本人所持股份及接受其他同类社员委托持有的股份总和由多到少(同等条件下以社员本人所持股份多者优先)按名额产生社员代表候选人,经全体社员选举产生。 本联社的社员代表应当持有或接受其他社员的委托持有占股本总额 5以上、10%以下(含 10%)的股份,且该委托代理关系应持续一届。届中委托社员书面申请终止委托关系的,如受托社员持有的股份没有达到当选社员代表条件,应当终止其社员代表资格。第五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联社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二)

28、选举和更换理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理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修改本联社章程;(七)对本联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 项作出决议;(八)对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出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九)审议通过或修改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十 )审 议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本 联 社 股 本 总 额 5%以 上 社 员 的 提 案 ;(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联社重大监管意见的通报,审议理事会关于本联社整改情况的报告;(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 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联社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一)理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二)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 10%以上的社员代表书面请求时;(四)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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