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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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是指政府为增强公路建设项目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长期合

2、作、风险分担及利益共享关系。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与政府合作,负责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者。根据 PPP 合作项目合同的约定,投资人可以自行或者组建项目公司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养2护和移交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第三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授权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公路建设项目并获得合理回报,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运作方式。特许经营包括 BOT(建设-运营-移交) 、ROT(改建-运营-移交)和 TOT(转让-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由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

3、根据 PPP 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承担新建或者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养护,或者根据 PPP 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将存量公路建设项目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和养护;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非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和养护,或者政府还贷公路的服务区经营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承担,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并由政府根据 PPP 合作项目合同约定向社会资本或者项目3公司支付合理费用的项目运作方式。第

4、四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依法对全国范围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二)指导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5、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三)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后,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4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五)对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信用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的不良行为信息。第二章 PPP 公路建设项目的发起和推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

6、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PPP 公路建设项目建议等,编制 PPP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项目推介会,介绍项目情况、了解潜在投资人的财务实力、投融资能力、投资意向和条件等信息,进一步评估项目实施 PPP 模式的可行性,设计 PPP 模式的基本框架。进行项目推介的,应当通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媒介发布项目推介公告。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投资人招标方式,并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载明。PPP5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择,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7、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在项目实施方案中项目交易条件具有不确定性的,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详细阐明理由,且明确拟邀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及相关情况。第十条 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 PPP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相应职责包括:(一)按照经审定的招标方式开展投资人招标;(二)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三)与投资人或者项目公司签订 PPP 合作项目合同;(四)对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履行协议和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管;(五)采用 TOT 方式的,负责将项目相关资产移交给投资人或

8、者项目公司;(六)负责按照 PPP 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收回项目相关资产。6第十一条 政府对 PPP 公路建设项目投入的建设期补助可以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或者投资补助等方式。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应当指定相关机构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对项目的无偿投入。第三章 招标第十二条 PPP 公路建设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进行投资人招标: (一)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二)政府承诺的补助资金来源已落实(如有) ; (三)有招标所需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或者其他技术资料。第十三条 招标人是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

9、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项目实施机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事宜。第十四条 PPP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7查。已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期间开展推介工作且交易条件已明确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两阶段招标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也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第十五条 PPP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二)发布

10、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六)发售招标文件;(七)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八)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8(十)公示中标候选人;(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或者项目公司签订 PPP 合作项目合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六)

11、项至第(十三)项进行。第十六条 PPP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采用两阶段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一阶段,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编制和发出征询商务技术方案建议文件,向潜在投标人征询 PPP 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养护目标、交易条件等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技术方案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商务技术方案建议书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后,推荐中标候选人。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9资格条件作出要求,但不得以不合

12、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对于将设计或者施工任务作为交易条件纳入投资人工作范围的项目,应当允许具备投融资能力的各类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不得将具备设计或者施工资格能力作为可以参与投标的强制性条件。对于不具备设计或者施工资格能力的单位,应当允许其联合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或者在其中标后,由项目公司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设计或者施工任务进行招标。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采用国际招标的,应当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第十

13、九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 PPP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资格审查标准。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构成和抽取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10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 PPP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招标人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 PPP 合作项目合同。无需成立项目公司的,招标人应当与投资人直接签订 PPP 合作项目合同。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合理分配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和项目公司可能承担的各类风险,并对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政府的承诺和保障等相关交易条件予以说明。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政府的承诺和保障等相关交易条件不得超出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五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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