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事项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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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 事项服务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相关工作。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目录参见附件 12 项目信息2.1 项目名称: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2.2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2.3 项目编码:540443 办理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3.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程序规定4 审批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5 受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6 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7 收费标准安检设备使用许可工作不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 申请人3指申请民

2、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的安检设备制造单位9 申请人代表指由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合法授权,代表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负责全程办理民航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相关事务的人员。申请人代表在办理相关申请事务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0 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1)具有制造安检设备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有完备的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的技术文件;(3)有满足保证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4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测人员及技术工人;(4)有满足保证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生产设

3、备、工艺装备、计量检测设备;(5)有满足保证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场地、厂房、试验和办公条件;(6)有满足保证所申请使用许可设备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7)能够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和必需的配件,具有及时培训、指导并协助解决民航安检设备维修、维护和保养等工作的能力;(8)民航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11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1)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申请书(附件 2);(2)境内注册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境外注册申请人提供营业证明文件,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原件);(3

4、)所申请设备的生产制造证明(原件);(4)符合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技术文件:对于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属于旅客行李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货物运输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旅客行李 X 射线双视角安全检查设备、货物运输 X 射线双视角安全检查设备、旅客行李 X 射线多 视角爆炸物探测安全检查设备、旅客行李 X 射线计算机断 层成像爆炸物探测安全检查设备等 6 个类别的,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a) 使用说明书b) 技术说明书c) 符合 GB15208.1-2005 中第 4.3 条、第 4.5 条、第4.6、第 4.7 条和第 4.8 条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须具备相关检

5、测资质对于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属于通过式金属探测安全6检查设备类别的,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a) 使用说明书b) 技术说明书c) 符合 GB15210-2003 中第 4.2.3 条、第 4.5 条、第 4.6条、第 4.9 条和第 4.10 条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须具备相关检测资质对于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属于手持式金属探测安全检查设备类别的,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a) 使用说明书b) 技术说明书c) 符合 GB12899-2003 中第 4.2 条、第 4.9 条和第 4.10条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须具备相关检测资质对于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属于痕量爆炸物安全检查设备

6、类别的,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a) 使用说明书b) 技术说明书7c) 符合附件 3 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须具备相关检测资质对于申请使用许可的设备属于毫米波人体成像安全检查设备类别的,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包括;a) 使用说明书b) 技术说明书c) 符合 GB 8702-2014 和 GB 4793.1-2007 要求的检测报告,符合 GB/T 17799.2-2003 中表 1、表 2 和表 4 要求的检测报告,符合 GB/T 17799.4-2012 中表 1 要求的检测报告。出具上述检测报告的单位须具备相关检测资质。(5)符合 ISO 9001 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6)所

7、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清单目录;(7)其他相关材料。8境内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中文版本的申请材料;境外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中英文两个版本的申请材料及中英文一致性声明,所有文件以中文版本为准。12 审批程序(1)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向民航局提交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申请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2)民航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更正后,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需

8、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后,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不按照本规定9相关要求及时更正或补充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向有关部门申请。民航局决定受理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申请的,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签订“ 民航安检设备因许可鉴定造成的耗损免于追责声明” (附件 4);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拒绝签署免责声明的,不予受理。民航局作出申请受理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 5);同时向许可鉴定机构出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鉴定委托函(

9、附件 6),委托许可鉴定机构实施许可鉴定。民航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7)。(3)许可鉴定工作包括技术文件审核和设备现场检测两部分。10许可鉴定机构根据技术文件审核情况,于四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审核意见:a) 技术文件内容完备准确的,审核结论为合格,进入现场检测阶段;b) 技术文件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要求申请人于二十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按时补正材料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文件审核;申请人未按时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核结论为不合格;技术文件审核合格后,许可鉴定机构于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鉴定委托函的委托顺序,与申请人商定设备现场检测计划,列出现场检测时间、地点、工作开展的基本条件等信息。现场检测计划商定后,许可鉴定机构在中国民用航空安保信息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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