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乔达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暨上海必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综合保险福利手册2010 年 12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2为了更好的保障您在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等风险时的经济利益,乔达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达 ”)为您在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 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疾病身故保险、疾病全残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等保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乔达的福利保障内容、并获得平安良好的服务,特制定本福利保障手册。希望您能仔细阅读,以便获得最好的保障。本手册所述内容以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司与上海必博
2、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暨乔达国际货运(上海) 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团体保险合同为准。乔达公司保留对本福利手册解释和更改的权利。3目 录第一部分 保险利益表-3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4第三部分 后续服务- 11第四部分 常见问题答疑-13第五部分 指定医院-15第六部分 相关释义-15第七部分 服务人员通讯录-15第八部分 附件-164第一部分 保险利益表保险责任 高层管理 中层管理 普通员工 2 年 普通员工2 年 仓库管理员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额度根据员工的层级和服务年限而会有所不同,详情请向人事部咨询疾病身故保险 保障额度根据员工的层级和服务年限而会有所不同,详情请向人事部咨询重大疾病保险
3、 10 万 无住院津贴保险 100 元/天,180 天/ 年。 无门急诊医疗保险 无住院医疗保险2 万元,100赔付,无免赔额,含工伤和意外交通医疗无意外医疗保险 已包含1 万,100%赔付,无等待期,无免赔额扣除社保津贴, 100赔付,最高 8000 元女性生育保险不扣社保,固定额度赔付:2000 元无子女医疗 1 万,50赔付 无5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平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险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4、任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
5、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6(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2、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一)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事7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8、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驾驶自有私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
9、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
10、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8日内造成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
11、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驾驶自有私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残疾的,本公司按其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该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交通意外残疾
12、保险金应予以扣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除外);(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9国际统计分类(ICD-10)
13、确定)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十)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3、疾病身故保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14、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10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4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
15、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包括以下30种: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移植
16、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 1 型糖尿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