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040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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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服务指南编号:04013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 年 3 月 1 日实施日期:2017 年 3 月 1 日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目 录一、 适用范围 .1二、 事项审查类型 .1三、 审批依据 .1四、 受理机构 .1五、 决定机构 .1六、 数量限制 .1七、 申请条件 .2八、 禁止性要求 .3九、 申请材料目录 .4十、 申请接收 .6十一、 办理基本流程 .7(一) 注册登录系统 .7(二) 在线填写表单 .7(三) 申请材料审核 .7(四) 发放受理通知书 .8(五) 提交纸质材料 .8(六) 受理后审查 .8(七) 领取审定意见书 .8十二

2、、 办理方式 .9十三、 办理时限 .9十四、 收费标准 .10十五、 审批结果 .10十六、 结果送达 .10十七、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1十八、 咨询途径 .12十九、 监督投诉渠道 .12二十、 办公地址和时间 .13二十一、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3附录 .16附录一:申请流程图 .16附录二:申请表单填写说明 .17附录三:申请表单正确填写示范文本 .24附录四:申请表单填写常见错误示例 .28附录五:审定意见书样式 .36附录六:常见问题解答 .37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服务指南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服务指南1、适用范围本审批事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商投资电

3、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2、事项审查类型该事项的审查类型是:前审后批型。3、审批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33 号公布。根据 2008 年 9 月 1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34号)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二次修订)。4、受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政策标准处5、决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6、数量限制本审批事项无数量

4、限制。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服务指南27、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具体内容如下: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

5、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 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 5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八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服务指南3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

6、的公司;(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 30%以上的出资者。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 3

7、0%以上的出资者。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8、禁止性要求遇有如下情况,可不予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1业务种类:不属于对外资开放范畴。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服务指南42地域范围:不属于对外资开放范畴。3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4出资比例:外方投资者所占股比不符合规定要求。5申请企业:(1)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2)不属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3)不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申请省内经营业务,而注册地不在本省;(5)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的,不符合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要求。6申请企业的主要投资者:(1)申请

8、基础电信业务的中方主要投资者,不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要求;(2)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的外方主要投资者,不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要求;(3)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的外方主要投资者,不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4)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 WTO 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 WTO 政策时,未按要求提交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服务指南59、申请材料目录企业申请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申请表(在线填写;在受理窗口提交

9、打印的原件 1 份,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2项目建议书(在线填写;在受理窗口提交打印的原件 1 份,每页加盖与申请表中一致的公章)。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 1 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或者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合资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提交,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 1 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在线上传原件正反面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 1 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4公司章程(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原件1 份,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和申请公司公章),股权转让协议(合资公司拟通过已有

10、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成立的情况下提交,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 1 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5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及相关证明(在线上传所有文件原件;在受理窗口提交所有文件原件 1 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6中、外方投资者的有关证明材料(1)若中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服务指南6本(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 1 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2)若中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在线上传原件正反面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 1 份,正反面复印在一页,加盖申请公司公章);(3)若外方投资者为企业法

11、人,需提交公司登记证(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 1 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4)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证件(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 1 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5)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政策,申请 WTO 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 WTO 政策时,应同时提交香港工贸署颁发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澳门亦同。(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 1 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7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运营经验证明材料(在线上传每页加盖申请公司公

12、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所有文件原件 1 份,外方主要投资者许可证材料可为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公司公章)。8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服务指南7件;在受理窗口提交所有上传材料的复印件)10、 申请接收1在线接收,企业应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 ,以下简称 tsm 系统)在线填写表单,提交申请。2窗口接收,申请企业在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请前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接收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1 号;联系电话:010-82140090。11、 办理基本流程(1)注册登录系统申请企业应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 )注册登录,在该系统上填写表单,并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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