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征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 2014 年立法计划,我厅代拟草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你们的意见,并请于 11 月 20 日之前将正式书面意见反馈我厅。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可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首页专题栏目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题中下载。特此来函,请予支持为盼。联系人及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朱浩 联系电话:0731-88950068 88950069(传真)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 年 11 月 5 日 2 湖南省
2、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定义】 第四条 【管理原则】第五条 【公民基本权益】第六条【宣传引导与激励机制】第二章 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和机制第一节 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建设第七条 【政府层级职权分工】第八条【地方政府机构设定】 第九条【部门职责】 第十条【责任主体确定】 第十一条【社区和居民自治管理】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第二节 城市综合管理机制建设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管理】 3 第十四条 【协同配合和争议解决】第十五条 【网格化制度和数字化管理】第十六条 【诚信档案、信息共享及应用管理】第十七条【市场机制应用】
3、第十八条 【首问负责机制】第十九条【投入保障】第二十条【法律保障】第三节 城市综合管理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第二十二条【检查监督与考核】第三章 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 【适用原则规定】第二十四条 【专项规划】第二十五条 【同步实施与交叉作业规定】第一节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二十八条 【城市垃圾管理与处理】第二十九条 【餐厨垃圾管理】第三十条【洗车场点管理】第三十一条 【家畜养殖和宠物管理】第三十二条【油烟、尾气排放管理】 4 第三十三条【噪音管理】第二节 城市容貌管理第三十四条【建(构)筑物管理】第三十五条【工地管
4、理】第三十六条【社区市容管理】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管理】第三十八条【临街门店管理】第三节 城市户外广告和照明管理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及设施设置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户外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第四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要求】第四十三条 【城市照明管理】第四节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第四十四条【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第四十五条【园林绿化调整及补偿】第四十六条【园林绿化养护人及养护要求】第五节 市政道路及公用施设管理第四十七条【道路及设施管理】第四十八条【窨井管理】第四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理】第五十条【城市供水、排水及设施管理】 5 第五十一条【供水、排水排污运营单位管理】第
5、五十二条【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第五十三条【燃气经营及安全管理】第六节 公共交通秩序管理第五十四条【城市交通规划】第五十五条【管理责任划分】第五十六条【停车场、点管理】第五十七条【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第五十八条【慢行交通管理】第七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水域管理】第六十条【城市烟花燃放管理】第六十一条【城市殡葬管理】第四章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节 行政执法体制第六十二条 【层级、归口管理】第六十三条【城管公安】第二节 公正文明执法第六十四条 【文明执法】第六十五条 【执法程序规范】第三节 综合执法规范第六十六条 【人员管理】 6 第六十七条 【仪容规定】第六十八条 【合理使用】第六十九条 【基本
6、权利和义务】第七十条 【行政强制规定】第七十一条【扣押物品处置】第七十二条【执行和执行罚】第七十三条 【执法流程和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第七十四条 【送达特别规定】第四节 行政救济第七十五条 【行政复议和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应用原则规定】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任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任第八十条 违反第三十条第(一) 、 (二)项规定的责任第八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任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任第八
7、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任 7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任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责任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责任第八十九条【行政责任】第九十条 【行政处理】第九十一条 【其他违法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九十二条【参照管理】第九十三条 【生效日期】 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
8、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综合交通、城乡建设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规划、维护、服务、行政执法的活动。第四条 【管理原则】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社会监督的原则,实施政府引导、重心下移、分级负责、部门联动、专业管理和公众参与。第五条 【公民基本权益】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对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申辩和投诉。 9 第六条【宣传引导与
9、激励机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和机制第一节 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建设第七条 【政府层级职权分工】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省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协调、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市(州)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指导、协调、监
10、督、考核下级政府和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设区城市中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实施计划、方案,领导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社区或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市综合管理 10 工作。第八条【地方政府机构设定】 市(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为主要成员,负责本级城市综合管理日常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可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九条【部门职责】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为本级
11、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具体规范和考核标准体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组织开展本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综合交通等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行使城市综合管理行政处罚权;(三)组织开展本级城市综合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四)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监、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等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第十条【责任主体确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综